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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作者与审稿人不易相互识别,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不当利益关系之形成,并因此而影响审稿过程的公正性.

第二,审稿人的构成应该多样化,不必完全依赖知名专家.知名专家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具有非常深厚的学术积累,能够很好地胜任审稿要求,且他们能够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能够独立地提出审稿意见.但知名专家往往忙于自己的研究和各类学术活动,其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一些中青年学者虽然不是知名专家,但可能对刊物的特色、前沿理论了解较多,且可能更熟悉稿件的选题,可能在该领域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更能对稿件的学术价值进行判断;同时,让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学者审稿,也会增强他们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培养学术新人,符合整个学术共同体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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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克服同行审稿的伦理困境

同行审稿制度之所以得到广泛运用,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同行专家客观公正的评审,为编辑部选择稿件提供帮助,从而让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得以发表,从而更好地推动学术研究的进步.问题的关键在于,同行审稿是否能够实现其目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据说爱因斯坦的论文就曾被同行审稿人否决过,因此,“同行审稿乃科学之根基”这一观点可能站不住脚[16].出现这样的质疑,也并非没有道理:在适用同行审稿制度背景下,审稿人与作者之间事实上具有激烈的竞争关系,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兴趣,如果作者的论文得以发表,可能危及审稿人的学术声望,也可能使审稿人再从事此类研究没有意义,此时,审稿人极有可能不当使用其审稿权限,将作者的稿件扼杀在摇篮之中.为了克服这些伦理困境,审稿人的职业素养需要强化,并有相应的制度约束.

第一,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审稿人评审同一稿件.基于前述原因,如果由一名审稿人对稿件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价,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相反,如果同一稿件由两名审稿人评审,且其结论大致相当,则可以根据审稿意见对该稿件进行取舍;如果审稿人的意见相差太大甚至完全相反,则有必要由第三名审稿人对稿件进行再次评审.当然,这样的程序安排可能会增加编辑部的运行负担,且导致审稿过程延长[注:事实上,一些人认为,同行审稿的缺陷之一,就是审稿时间延长,“明显延缓出版时间”.(参见:KevinM.Yamamoton.What’sinaName?TheLetterheadImpactProject[J].TheJournalofLegalStudiesEducation,2044,22(1):84;RichardSmith.PeerReview:ReformorRevolution?TimetoOpenuptheBlackBoxofPeerReview[J].BritishMedicalJournal,1997,(315):759.)],但为了更好地保证稿件的学术质量,避免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困境,这一作法还是有其必要性.

第二,在刊发论文时注明论文是否经过同行审稿.或许是基于对前述爱因斯坦遭遇的担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一些法学期刊偶尔也会刊发一些特约稿,这些特约稿不必通过同行审稿程序便可直接刊用.除此之外,其他稿件都需要经过同行审稿,才有可能得以刊用.为了促使审稿人尽职尽责地审稿,并以学术水准为判断稿件质量的惟一标准,可在刊发论文时注明是否经过同行审稿,但不宜公开审稿人的身份,其原因有二:一是审稿人可能会极力反对,因为他们中的多数人可能并不乐意将其身份公开;二审公开审稿人的身份可能不利于同行审稿制度的贯彻,因为其他作者可能在某个时候去寻求审稿人的特别关照.此外,在刊发论文时注明是否经过同行审稿,还有利于论文发表之后学术共同体的“评审”(又被称为“发表后评审”),即其他同行研究人员可以对已经通过同行评审并得以发表的论文进行讨论和评价,对审稿人公正审稿而言,这种“发表后评审”也不啻为一种约束.(三)同行审稿制度与三审制的有机结合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2009年发布的《期刊编辑出版规程》规定:“审稿是编辑流程的中心工作.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审级、两道程序、六个环节.三个审级是初审、复审、终审;两道程序是审读、审订;六个环节是初审审读、复审审读、终审审读、初审审订、复审审订、终审审订.”此处的“三个审级”就是通常所谓的“三审制”[注:一般认为,学术期刊的三审制定义与图书的三审制是一样的,也是在学术期刊编辑部内部完成所有审稿程序:编辑初审、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参见:尹玉吉.学术期刊的同行审稿与三审制比较研究[J].现代传播,2012,(2):49.)],同时,《期刊编辑出版规程》还规定:“(1)初审由责任编辑负责.责任编辑由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初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责任编辑的指导下从事初审工作,但稿件必须经过责任编辑认可、签批.(2)复审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编辑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也可以委托其他正、副编审代审,但必须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编辑部主任或副主任复查、决断、签批.(3)终审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编辑或副总编辑负责;也可以委托其他正、副编审代审,但必须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编辑或副总编辑复查、决断、签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强制规定同行审稿制度,法学期刊在实践中也往往根据自身特色和需要,灵活地适用同行审稿制度.因此,如何实现三审制与同行审稿制的有机结合,对于推动法学期刊审稿程序的合理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三审制中的初审由责任编辑负责,这一作法可以予以保留,且与同行审稿制度并不冲突.纵观国内外的实践,在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时候,不可能将每一篇来稿都送同行专家评审,其原因在于:有些来稿不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或者与刊物的办刊宗旨不符(如将政治学、经济学的稿件投到法学期刊),或者重复投稿、复制比过高,等等.第二,对于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稿件,编辑部不必完全依赖,而是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同行专家对稿件的评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复审,但绝对不能完全等同于复审.如果编辑部不认可同行专家的审稿意见,且能够提出有力的理由,可以讨论决定是否录用该稿件,或者将该稿件交由其他审稿人再次评审.第三,加强编辑部内部对稿件的管理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期刊在适用同行审稿制度时,主要采用双向匿名审稿模式,因此,编辑部内部的管理工作也必须跟上,否则,即有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或者不当利用审稿信息的问题.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将不仅有损同行审稿制度的初衷,还有损作者对刊物的信任,容易对学术研究的长远发展产生相当恶劣的不利影响.

六、结论

古今中外学术和学术期刊的历史证明:审稿是关系学术和学术期刊生死存亡的重要环节[17].同行审稿制度在形式上具有合理性,且已经得到实践的检验.由于法学期刊总量基本保持不变而研究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法学论文的发展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如何构建公正、合理的审稿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源于西方国家的同行审稿制度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学研究具有自身特色,研究成果的主观性较强,同行审稿制度在适用于法学期刊时,自然会遭遇一些困境与质疑.公正的审稿用稿程序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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