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论文范文,与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现状与改进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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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立即受理案件,并认真研究组织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在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后至提起再审程序间,必须有一定的时限限制.没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将检察建议退回检察机关,并应制作采纳检察建议反馈记录,以跟进案件的审理.尤其不能以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作为行政诉讼相对人申请再审的条件.2、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应与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区别.人民法院接受再审检察建议应当按照内部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内部纠错.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过程中,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该裁定中止法院裁判的执行,然后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如果认为原裁判没有错误,则应做出书面意见反馈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
3、人民法院应该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行政案件,为进一步监督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还应于开庭前通知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参加庭审,并将具体行政案件的再审审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再审的审理期限一般而言也应该为三个月为宜,审结期限也应该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裁判没有错误,未采纳检察机关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审判监督程序,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人民法院未采纳建议的理由之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裁判确有错误,必须提出抗诉的,仍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继续由外部监督形式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创设和适用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工作通过权力的制衡和外部的监督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大了审判的纠错力度,也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虽然在实务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其仍然囿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而导致行政诉讼监督范围的不确定性以及行政诉讼能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方式的单一性、时间的滞后性等诸多现实问题.故而要想使得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权能够充分行使也实非易事.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手段之一的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论述.提出其在实务中的实践问题,阐述其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内在关系,提出创制好、适用好、发展好检察建议的监督模式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进一步推进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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