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论文范本,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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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标准明显不合理或根本无法实施时,法官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用合理的标准在适当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在这里,我们遇到一个问题,即若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标准,损失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如何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在一般民事侵权领域,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抽象的财产性权利,其侵权显然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而其虽未直接对知识产品造成损害,但实际上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利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我们稍作一下探讨.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此条款被认为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后的意见中又进一步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包含人格权呢?显而易见,知识产权分为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两种,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均包含人身权.通说认为,商标权和专利权仅仅具有财产性,不具有人身性特征.而著作权人则享有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们涉及到权利人的人格尊严,是其精神性利益的载体,应当予以尊重.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可能会造成财产利益的丧失,但更为严重的是,它会毁损权利人的名誉、荣誉等社会评价,实际上是对其人格权利的践踏.因此,从精神损害赔偿设置的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进行物质性抚慰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应准予权利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以金钱适当地补偿其精神损失,实现精神抚慰金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侵权人,此种赔偿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至于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应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各个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注释:
[1]张军、卫聪玲.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7.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8.
[3]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J].中国法学,1998,(1):1—9.
[4]《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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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权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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