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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分别于1989年5月3日、1990年5月2日、1990年9月12日、1991年4月10日、1992年1月15日、1993年3月17日、1993年11月10日、1994年1月12日、1998年3月18日、1999年4月13日、2002年4月10日、2006年2月8日、2008年12月3日、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部分常设委员会
一、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总则
(一)常设委员会的创建
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最初负责本院教师在主要权利和咨询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全院教师负责.文理学院共设学术事务委员会、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执行委员会4个常设委员会.
(二)职责范围
常设委员会关注与本院教师密切相关的事务、学院各系之间的适用政策以及某个系已发生的将对学院的特点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事情.仅涉及某一系所的问题通常由各系所自行解决,除非这些系所求助教师议事会,依照《文理学院教师章程》解决.
(三)常设委员会委员
常设委员会委员包括教师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本细则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当然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教师和学生委员.常设委员会的管理人员将履行常设委员会的全部权利和职责,包括制定和通过议案,但没有表决权.
(四)联络员
每个常设委员都设有法定人数.除执行委员会外,每个常设委员会都有1名委员同时担任教师议事会委员,该委员由教师议事会主席任命,任期1年,是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事会之间的联络员.在某个常设委员会中没有教师议事会委员或教师议事会委员不愿意担任联络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可以指派教师议事会其他委员进入该常设委员会担任联络员,任期1年,同等行使常设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职责.教师议事会主席通常在每年4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任命常设委员会的联络员.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在春季选举产生新一届教师议事会时,执行委员会将分派本年度教师议事会的名单,提名参加竞选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新当选和连任的教师议事会委员通过递交带有候选人和5名现任教师议事会委员签名的书面申请,提名自己或他人参加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如果执行委员会中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少于2人,执行委员会将提名教师议事会的推荐人选参加竞选.
(六)常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常设委员会委员将遵照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选举产生;(2)常设委员会中的学生代表由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遴选产生,应在每年3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确定人选.
(七)常设委员会的职位空缺
由于未找到合适的教师人选而导致常设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可由先前推选的候补委员担任.在候补委员也不能上任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将充当提名委员会,从教师议事会最近的推荐人选(mitteepreferenceforms)中确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按照常设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常设委员会机构
在选拔新委员的春季学期结束之前,每个常设委员会中的教师议事会联络员应和所在常设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召开一次组织会议.常设委员会应在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其他必要的职务.
(九)首次会议
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对所有教师开放,除非召开保密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仅在特殊情况下召开,需在下一次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上汇报.
(十)年度报告
在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每年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每个常设委员会应书面汇报当年开展的工作和出席人数.
二、常设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人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
文理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1名.
(2)表决权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教师议事会主席除外,主席只在选举出现平局的情况下具有表决权)、本科生和研究生委员都有表决权,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都没有表决权.
2.任职期限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均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同时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
(1)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以及其他学位证书的获得资格;
(2)所有专业、辅修课程和其他项目的学习要求;
(3)所有课程、专题研讨会、游学课程以及其他专门课程的学习要求,不管有无学分;
(4)审查新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专业设置,开展广泛、充分的修订工作,确保课程和专业的新颖性.此外,关注文理学院的教育哲学以及学院当前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与未来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包括6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他们分别是: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教师议事会的现任和前任主席,以及1名由系主任推荐的代表,该代表每年重新推选产生.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是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第7名委员,没有表决权,每年重新选派.2.任职期限
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3名教师委员应每年都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
3.现任和前任主席
如果前任主席不方便再担任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其职务空缺应由前任副主席填补.如果前任副主席亦不能填补主席职位,则由前任秘书填补.如果前任主席、前任副主席和前任秘书都不能填补,主席一职则保持空缺.
4.管理方面的职责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确保教师对管理问题、尤其是以下方面的咨询权利:
(1)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改革;
(2)院级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
(3)院系的经费预算;
(4)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5)协调预算和学术问题,以实现院系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5.教师事务方面的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1)教师任命、留用和终身聘用;(2)职称晋升;(3)促进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包括确定教学工作量;(4)教师休假;(5)言论和学术自由;(6)职业道德、教师行为和纪律.
(三)奖励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名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2.任职期限
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来自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一同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1)制定有关奖学金、学生奖励和荣誉的政策,决定获得学院奖学金、荣誉和奖励的本院学生;
(2)制定本院的教师荣誉和奖励政策,审查荣誉和奖励申请者的资格,推荐荣誉和奖励获得者.
(四)教师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
(2)表决权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都具有表决权.
2.职责
(1)在教师议事会的领导下布置工作,并分配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
(2)在召开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召集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准备会议议程;
(3)对法律和咨询性以外的事务进行讨论;
(4)根据《文理学院教师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准备下一届教师议事会委员的选举材料,组织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5)从先前选举产生的候选人中确定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通识教育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6)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准备年度年终总结中的本届执行委员会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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