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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候选人的选举应在3月定期召开的例会上开展.(六)夏季服务
夏季,委员照常工作,处理春季学期结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提出的上诉.
第三部分调解程序
(经教师议事会1988年2月10日、1991年4月10日、2012年2月1修订并通过)
一、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一步
(一)提出调解请求
文理学院的每个教师都可以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递交书面调解请求.原告需向主席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争论的性质,一系列相关证据,希望的解决方法.如需必要的澄清说明,教师议事会主席将通知原告,要求其递交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在事发6个月内递交调解请求.有效时限内递交的调解请求,是举行听证和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二)审查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调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论的原告和被告开展一个非正式的会议.在非正式会议上,审查委员会帮助双方寻找一个双赢、认可的解决方案.审查委员会由教师议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4人组成.若审查委员会中有委员来自原告和被告所在的系所,则该委员不能参与本争论的调解,教师议事会的其他委员将从教授事务委员会的剩余委员中抽签决定填补者.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副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
(三)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确保原告和被告双方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
确定双方意见一致和分歧的地方;
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帮助双方达成一个互赢、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二步
如果上述第一步中的非正式会议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可在10天内提出申请召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争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足够严重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召开听证会.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范围,则应通知原告采取下一步程序,并向原告提供本决定的书面理由.
三、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三步
如果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召开听证会,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个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每个学科分别设2名调解人员,共6人.听证会委员共有5人,其中3人分别从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的2名调解人员中抽签确定,还有2人为普通委员,其中1人来自原告所在的部门.原告和被告所在系的教师不能担任听证会委员.听证会委员在首次会议中应推选一人担任主席.
四、教师调解程序的第四步——正式的听证会
(一)听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接到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后,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单独或一同会见原告和被告,努力私下解决问题.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自由地会见任何人,但不能会见听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
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组织的非正式会见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应将调解请求递交给听证委员会全体委员,申请开展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原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为做到公平,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委员会可能需要补充材料.原告和被告可以递交所有他们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提供证人以及向对方提问.提供可获得的证人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职责所在.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召其他证人.在正式的听证会举行之前,原告和被告有权获得双方呈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听证委员会应在接受原告和被告呈交的证据与书面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该参加听证委员会召开的正式听证会.听证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只有当表决出现平局时才有表决权.听证委员会委员可以因为利益冲突退出听证会,但必须是听证委员会委员自己要求退出或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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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都应书面同意以下规则和程序.包括声明该问题不是法律诉讼,不会机械记录.经同意,所有的观察员都可以列席委员会观察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选择一个顾问,在听证会上回答问题之前可以与其商议.观察员和顾问都不允许是律师.听证会开始时由原告先陈述30分钟,然后由被告陈述30分钟.此时,不允许提问,除非听证委员会委员需进一步了解.随后,听证委员会委员将先提问原告,然后提问被告.只有听证委员会委员才可以提问.听证委员会委员有权采用或忽视双方递交的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自由提问.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有权建议补充问题.这些问题需递交给听证委员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问.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就这些问题征求其他委员的建议.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觉得这些问题比较过分,则可以不听取其他委员的建议.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提问证人.先提问原告方的证人,然后提问被告方的证人.听证室每次只能传召一方的证人.如果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可以再次传召证人.如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将接受书面的、公正过的声明,包括解释为什么证人不能出席现场.听证会结束时,被告先做15分钟的总结声明,随后原告做15分钟的总结.此时,不允许提问.
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告和被告双方通过听证委员会主席,递交相关的补充资料,如进一步公正过的声明.在上述时间内,听证委员会将召开禁止旁听的会议,做出决定.在评议期间,听证委员会有权征求补充材料.
(二)听证委员会的决定
利用院长办公室的资源,听证委员会应在正式听证会后的14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包括:
(1)原告的调解请求缺乏根据,在此情况下驳回缺乏合理证据的控诉;
(2)证实调解请求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驳回控诉;
(3)调解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要求进行调整;
(4)调解请求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听证委员会应陈述支撑证据,并推荐解决方案.
(三)听证委员会的报告
听证委员会应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院长、学术副校长、校长以及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通报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应获得听证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同意.需书写最终决定的原因.如果最终决定未获得一致同意,少数人应递交听证委员会的不同意见.所有的听证会材料应在教师议事会办公室存档5年.
第四部分延迟决议
(教师议事会1991年4月10日批准)
如果教师议事会提前2天内未获得材料,只要教师议事会中有7名委员赞同延期,则行动将被延迟2天执行.第五部分替补
(教师议事会1993年11月10日批准)
如果有委员未能出席例会,该委员应指派同事替代出席会议.出于投票和决定法定人数的考虑,该替补人应被视为正式委员.
第六部分教师议事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提名和选举产生
(教师议事会2002年4月10日批准)
一、提名总则
教师议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上述所有委员会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一周结束之前提出候选人申请;
(2)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向所有教师分发委员推荐表格,并告知将填好的表格提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委员推荐表格将征求教师志愿者申请参加竞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委员.
所有候选人申请应在本学年第2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之前递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选举总则
竞选常设委员会和上述其他委员会委员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需要候选人满足以下要求:
1.委员选举应纳入每年教师议事会3月例会的日程.会上,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进行梳理和归类.议事会主席根据所提交名单情况正式宣布入围参选人员.
2.面试提问结束后,教师议事会主席分发选票.教师议事会委员应确保投票的候选人数和空缺职位数相等,在每张选票中指定的位置画上叉号.赞成的候选人数超过空缺职位数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应足够大,写下所有的候选人.
3.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一起唱票,并向主席宣读结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如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那么获得赞成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剔除,继续按照前述方法进行投票表决,直到每个空缺职位都有人选.同时还要选举出空缺职位的候补人.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应为候补委员.
4.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尽快将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介绍给所在委员会.新产生的委员应从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始上任,任职期限依各委员会的职位而定.
三、例外条款
如果每个委员会有具体、不同的条例规定,则上述总则以各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编辑庄丽君王俊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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