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法方面论文例文,与模拟教学法在民商法学主干课程中的应用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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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脱罪而脱罪”的情况,甚至通过曲解法条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处罚,目的导向是通过对抗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凡官民商事案件,显示中的高调解结案率表明,当事人的倾向往往是通过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理想状态.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学生所扮演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平等性,不存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背景的负面心理影响,容易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对抗变为友好协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对于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民商事纠纷来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符合纠纷或者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三、民商法主干课程中应用模拟教学法的步骤
(一)合理选择和加工教学案例(法律事务)
选择案例是模拟教学法践行的前提和基础,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民商法主干课程案例教学质量的高低.综合来看,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的选择和汇总加工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典型性.为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鉴于此,可以根据民法课程中的主要内容,选取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方面知识点综合交叉的案例,这些案例一般都应涉及常用又易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样就能突出重点内容,有限的时间集中到最需要的内容上.
2.多样性.民商事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学生的视野,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案例的选择上注意其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比如,选取的案例或法律事务,既可以有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又可以有非诉讼的私主体间法律事务等.
3.争议性.虽然民商事纠纷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强调当事人间的协商,但是出于激发学生思维的考虑,在筛选案例时,要选择有探讨价值、存在争议的案件.[7]既要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有讨论的空间,又要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其对所学内容进行深入思考.
4.渐进性.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有易有难.考虑到法学学生的学习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是逐步培养起来的,所以挑选的案例应适合学生的整体水平,在案例编排上要有一定的层次性.在开始教学前,首先应对学生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作了解,其次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例.
(二)拟制科学的案件(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角色定位.模拟教学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确定各组在案件或法律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进行角色分配时,要考虑到每个学生的选择意愿,也要考虑到学生角色的转换.也就是说,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多次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中,要使学生经历多种场合,扮演不同角色,体验不同身份当事人的感受,培养多样化的角色担当能力,进而直观了解纠纷及法律事务处理中不同主体的互动关系,为其将来从事相关职业积累经验.
2.案情(事务)调查.角色确定后,接下来一步是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细节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向学生提供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不必要的情况和材料,或者忽略部分关键事实或材料.通过引导学生对案情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同时要求学生对有利或者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区分,使其掌握调查案件事实的能力与技巧.
3.场景模拟.民商事案件庭审或法律谈判是法律实践最集中的场合,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模拟的环节.学生参加模拟庭审或模拟谈判,能够将理论和法条形成的制度性规定变成具体的操作经验.以民商事纠纷诉讼模拟庭审为例,可以把当事人分成三组,即原告方、被告方和审判人员.原、被告各组分别扮演主要发言人、材料准备人等角色,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教师作为与各方均无关联的事件推动者,负责场景模拟的组织和引导,对进行场景模拟的学生予以协助,并在场景模拟结束后对进行角色扮演的各组学生表现进行点评.
(三)确定合理的课程考评方法
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与课堂教学相联结的必要环节之一,应建立合理的成绩评判、考核机制.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重点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即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焦点问题和是否抓住了所讨论问题的实质等.
四、民商法主干课程推行模拟教学法需要处理好的若干特殊关系
(一)法律知识灌输与法律思维培养的关系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关联甚大,在法学教育中如果不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成文法.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把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重要内容,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民商法体系在我国民商合一主义的立法思路主导下,整体性、体系性固然非常强.因此,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在采用模拟教学法的同时,要处理好知识教育和思维教育的关系,不能弱化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教师可以先在课程初期集中时间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讲授,再开展案例或法律事务的模拟教学.要防止毫无法学理论基础,盲目就事论事的讨论,否则,案例分析、讨论将难以开展,勉强为之也较浮浅.[8]
(二)基础理论知识和模拟演练结合采用的关系
推行模拟教学法,同样的知识点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传统的“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式要长一些,如果不合理安排好时间,就会影响整个学期其他教学内容.所以,模拟教学法不能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所有章节讲述中均采用,而只能集中在实务性强而又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内容.也就是说,模拟教学法是要与其他教学法结合使用的.模拟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民商法主干课程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合同法领域,可以模拟当事人“签约—违约—补救”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中可以穿插“时效”等知识点在模拟演练的案件之中;在物权法领域,可以选择“所有权移转登记”产生的瑕疵及补正等问题;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定继承”等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点,进行充分的单向讲授和列举典型事例即可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三)事件全程引导与分阶段裁决的关系
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演练过程中,教师应全程监督,把握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推进案件或法律事务进展的节奏.教师在模拟教学中的定位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组织引导者,课堂应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项传输变成教与学的双向交流.[9]在角色扮演各方交流过程中,学生应作为主要发言者,教师应善于启发引导,并且善于引成学生形成对立观点,再互相辩论.同时,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其角色扮演在模拟的案件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教师有必要对模拟案例或者法律事务分阶段进行裁决和点评,防止学生在某一非主要问题上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
(四)学生情景模拟表现与法律文书质量的关系
在模拟教学效果考核方面,还需要注意考评标准.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会有较为直接的正向或负向反应,进而会影响到接下来教学工作的效果.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投入、踊跃发言,是取得预期的模拟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为起到激励作用,教师应对学生的角色扮演的课堂实际表现进行记录,区分等级,由此对学生实际表现利用分数的杠杆进行调节.但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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