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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类论文例文,与远程教育的风险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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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现代远程教育在国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支持服务机构的复杂性可能给办学者、学习者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剖析远程教育的风险,积极探寻远程教育风险对策,已是远程教育发展的一个紧迫课题.

关 键 词: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G7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7-045-03

一、问题的提出

1999年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由68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和9000多家校外学习中心组成的现代远程教育办学体系.校外学习中心已经构成了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远程教育界近年来出现的众多典型的违规办学行为,都与校外学习中心有关.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风险来自于何方?试点高校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规避机制,从而保障试点高校全局性、长久性的利益,这一系列问题已成为我国远程教育的非常紧迫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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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远程教育管理模式及风险

(一)远程教育的教育模式

远程教育(di8taIlceeducation)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根据美国《高等教育机会法案(HEOA)》的释义,它是通过借助使用一种或多种技术手段实施师生分离情况下对学生的教学和指导,并支持师生间经常进行的实时与非实时的互动.我国近年来远程教育发展迅猛,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互联网这种技术手段,并受到全国广大学习者的欢迎.

远程教育的最大特点是施教者与学习者之间的时空分离.学习过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服务系统,学习者可以自主选择学习时间、地点.这种跨地域的教学模式,使办学主体无法直接面对学习者进行招生注册、监考等活动,在连接办学主体与全国各地学习者之间需要一个连接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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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学习中心是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学习支持服务机构,承担着招生宣传、学习支持服务、教学管理、教务管理等重要任务,其建设水平、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试点高校的声誉和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

(二)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与运作机制

校外学习中心一般由试点高校根据自己的教育布局意图,与当地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双方联合向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托建设单位负责场地、人员、日常运行管理,试点高校负责教学与文凭的颁发,双方约定一个学费收入的分成比例.

试点高校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管理较复杂.首先是依法设立,其次是用制度来严格管理.常见的一些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考核、教学检查、安全评估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也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办法,主要是校外学习中心的年检制度.根据合同约定,试点高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托建设单位都有权撤销校外学习中心.其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权限最高,年检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资格会立即被撤销,而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则一般约定一个办学合作的期限,当合同期满之后,如果双方无意继续合作,校外学习中心即自动撤销.每年都有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年检未通过而被动撤销的校外学习中心,但在实际运行中,校外学习中心绝大部分是由试点高校主动提出撤销,报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校外学习中心的风险问题

每年校外学习中心的淘汰率并不低.这样一个可能短期设置的机构,随时面临着解体的风险,这注定了校外学习中心客观存在着短期行为的隐患.违规招生、非法套读、严重舞弊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广大学习者的切身利益,又严重损害了试点高校的声誉.

校外学习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违规办学等行为,因为其本身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只能追究其管理者——试点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远程教育活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纠纷,试点高校因为提供了公章,社会大众很自然将矛头指向试点高校,认为校外学习中心是试点高校一个派出机构(对依托建设单位的存在可能并不知情).因此,校外学习中心的严重违规行为,不仅在社会公众间造成不良影响,并且风险会逐级传导,最终导致试点高校产生巨大的办学风险.例如,西部某省就规定:某试点高校的一个校外学习中心年检未通过,则该试点高校在该省的所有学习中心均停止办学,试图用典型的“连坐制”来约束试点高校远程教育的无序扩张.校外学习中心违规办学的风险,影响广泛,并不局限于自身,而是具有扩散性,会影响到其他校外学习中心的生存甚至试点高校的远程教育办学权.

三、远程教育办学风险根源探析

(一)试点高校与校外学习中心的关系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校外学习中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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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学习中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没有相关法人证明),但却有经试点高校远程教育机构授权刻制的公章,一般名称为“××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从组织性质上分析,其更接近试点高校远程教育的一个派出机构.

从校外学习中心与试点高校、依托建设单位的关系来看,校外学习中心并不具有法人地位.《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校外学习中心对学习者的管理和服务,都是以试点高校的名义来进行,其本身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校外学习中心不具有法人地位.依据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双方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关系,在这里试点高校是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试点高校一般会在合同中做出如下约定:“依托建设单位应对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校外学习中心不是一个法人组织,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活动都是以试点高校的名义来进行,根据前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可知,校外学习中心(点)是试点高校远程教育的代理机构.也就是说,试点高校与校外学习中心是委托—代理关系.然而,校外学习中心并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责任能力.那么,试点高校与校外学习中心的代理关系应是通过另外一个中间环节来实现的.这个中间环节就是依托建设单位.

(二)依托建设单位与校外学习中心的关系

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2]1号),有如下表述:“试点高校要根据各行业、各地区的人才需求和本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校外学习中心(站点)的布局,遵守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站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站点)时,试点高校需与校外学习中心(站点)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校外学习中心(站点)在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

可见,试点高校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委托是通过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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