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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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律援助的决定.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不予法律援助的异议.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建议赋予法律援助机关一定的异议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或未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有异议的,可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在收到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及理由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刑事法律援助的变更和终止.
可参考新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篇论文出处:http://www.sxsky.net/jiaoxue/020585089.html
注释:
[1]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和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141页.
[2]顾永忠《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时间提前》,检察日报2012年4月9日第三版.
(作者通讯地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安溪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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