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方面论文范例,与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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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规定了在庭审前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换意见.但庭前准备程序是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审判人员.本人认为,为了避免庭审中突然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不利局面,公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庭前准备程序的交换意见环节.一方面,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有案件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同时,对于部分复杂、重大、敏感的案件应当把提请庭前交换意见作为常态机制来进行,力争在庭前准备阶段,就解决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相关问题.本院根据实践特征确定了应当提请庭前交换意见的几类案件,例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引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其他案件.另一方面,公诉部门要积极和法院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把召集庭前准备程序的主动权有效地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修改的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做了较大修改,大幅度地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且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派员出庭.但是,如前文所述,基层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配置上已经略显紧张,尤其在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局面普遍存在.如果按照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公诉人简易程序必须出庭的话,势必增加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负担,加剧人员与案件之间的矛盾.虽然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优化司法资源、鼓励克服困难等方式来缓解负担,协调矛盾,但是最根本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本人认为,实行简易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够有力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因此,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规定.但是如何应对在落实该规定过程中,检察机关负担加重,人案矛盾加剧的现状,则必须从工作机制创新上作出有益探索.为了有效应对简易程序案件方面的挑战,我院组织公诉部门对法律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本院历年来提起公诉案件的特点及判决情况予以回顾和调研,发现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我院对现有公诉干警人力资源进行了重新分工,合理配置,确定部分干警专职出席简易审理程序.同时,积极与本地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在确保案件时效的前提下,统筹协调简易程序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开庭.在统筹安排下,法院将合理把握开庭时间,集中安排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而我院确定的专职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公诉人也将据此作出合理安排.
总之,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法治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成果,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国情和刑事司法实践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基层检察机关只有准确理解修改的刑诉法的修法精神,深刻把握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修改的刑诉法的条文规范,及时转变、更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积极推进符合法律精神和检察规律的工作机制创新,才能承担起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修改的刑诉法统一正确实施的重大任务.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大连长海11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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