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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要求和总路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去行政化的不二选择,这已成为人们的高度共识.笔者在这里之所以提出并特别强调“以法制精神为内核”的现代大学制度,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其一,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理顺和规范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大学基本制度.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两个层面,即大学与外部关系的宏观层面和大学内部关系的微观层面.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具体体现(但基本只涉及大学的内部关系).现代大学制度的首要精神和核心精神就是依法自主办学的法制精神,即以法制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譬如,国家、社会、公众与大学的各自权利与义务,大学内部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所蕴含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因此,不以法制精神为内核、不以法制加以规范和保障的现代大学制度,是难以确立办学中的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即使确立了也是一张废纸.其二,中国大学的行政化恰恰是远离法制和法制精神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大学行政化与大学法制化是当前中国大学面临的一个根本矛盾,其矛盾结果是行政化日强而法制化日弱.正是因为法制精神的缺乏,或者说,大学没有法制化,才为行政化留下了漏洞.譬如,大学外部权力对大学办学的干预和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混序等就是因为没有法制保障而为行政化留下的空间.这样,即使形式上有了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而不以法制精神为其内核,这样的大学制度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即使有了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也会患软骨病,终究会疲软而立不起来的.其三,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在整个社会的法制大环境之中,特别是在法治政府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没有法治社会作基础,没有法治政府作保障,要想使现代大学制度成为真正发挥作用的大学制度,也许只是一种奢望.其四,大学制度本身就应该是法制精神的集中体现,或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应该说是一种规范大学办学行为的大学基本制度,其本身对大学而言具有法律的意义,或说其本身就是大学宪章.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将法制精神作为现代大学制度之魂贯穿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全过程之中.可见,仅仅有现代大学制度是不够的,而必须有以法制精神为内核的现代大学制度,才能为大学去行政化提供总前提.


大学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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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大学外部行政化与去大学内部行政化同步进行的同时,去大学外部的行政化更为关键,且逻辑在先.人们已经认同大学行政化包括大学外部行政化和大学内部行政化两个方面,相应地,去大学行政化也就包括去大学外部行政化和去大学内部行政化两个方面.大学外部的行政化与大学内部的行政化是密切关联的,而大学外部的行政化又是大学内部行政化的根源.这是因为,虽然大学内部的行政化有其自身的原因,但大学内部的行政化却肇始于大学外部的行政化,且大学外部的行政化是大学内部行政化的最初诱因和最终根源.譬如,大学机构的级别化是大学外部行政化的直接结果,这最主要地体现在大学校长(包括所有校级领导)的选任及其相应行政级别的赋予上.大学校长自上而下的选任方式和相应行政级别的确立,必然使校长按照行政化的理念、原则、方式、手段管理大学内部事务,并以政府官员的方式应对大学外部的行政权力;再如,由于中国大学的办学资源特别是办学经费和学科专业等诸多事项的审批权限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大学外部的行政权力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一所大学的生死.总之,大学外部的行政化导致了大学外部行政权力对大学的深度干预和大学独立性的缺失以及大学内部行政化的强化.显然,大学去行政化,既要去大学内部的行政化,又要去大学外部的行政化,而又以去大学外部的行政化最为紧要和关键.从逻辑上说,只要真正实现了去大学外部的行政化,大学内部去行政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取消大学及其管理者的行政级别是大学去行政化的重要前提,也是大学去行政化极具象征性的事件.这是人们一直十分关切和期待的重大变革,但因涉及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和相关人员的根本利益,实施起来难度可想而知.要取消大学及其管理者的行政级别,至少要解决三个前提性的问题.第一,要破解“去行政化悖论”,即大学必须去行政化才能使大学从行政官僚机构回归到教育学术机构,但在全社会都崇拜行政级别的社会环境里去行政化又必然降低大学的地位.要破解去行政化悖论,当前只有仰赖于打破官本位的制度依赖和文化依赖,以及建立以法制精神为内核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二,改革校长产生方式,即校长依法由教职工选举与行政任命相结合.校长依法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后再由政府依法任命,政府也可以依法否决,但政府没有大学校长先行提名权和直接决定权.第三,校长职业化.校长职业化既可以摆脱行政级别的羁绊和校长对行政级别的追逐,也可以摆脱自身专业的羁绊和对自身专业的偏爱,从而真正以教育家的要求专心致志地从事大学的管理工作,公平地对待和发展所有的学科和专业.只有这样,大学校长才有可能把大学办成一个教育学术机构而不是把大学当作行政官僚机构来办.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合理分野是大学去行政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学去行政化的重要标志.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大学去行政化的最终目的和目标是合理区分和摆正政府和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大学学术权力的关系,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各有合理和正当归属,反对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僭越,从而实现大学从行政官僚机构向教育学术机构的还原和回归.“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这一久远的大学理想应该仍然是当今大学的共同理想和大学的灵魂.要实现大学自治,其首要前提就是依法约束大学外部行政权力对大学的侵入,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确保大学的独立性,同时实现和加强大学内部的自律;要实现学术自由,其首要前提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学术权力及其运行,实现教授治教治学,同时依法规范教授治教治学行为,加强教师自律和职业精神.四、去行政化还有哪些障碍需要克服?

回答和解决了“去何种行政化”、“去行政化的主体是谁”和“如何去行政化”等问题,是否意味着大学行政化就可以轻松去掉了?当然未必.因为大学去行政化还需克服诸多不容忽视的障碍,其中有些障碍在上文中已有涉及.当前中国大学去行政化至少还面临如下六大障碍,克服了这些障碍就意味着为大学去行政化创造了相应的条件.

第一,法制障碍.大学行政化最深层的根源是由于大学缺乏法制保障,所以必须建立以法制精神为内核的现代大学制度.基于此,大学要去行政化当然也就必须以法制来加以保障,若仅仅依赖于不具法律约束力的“纲要”或领导人的指示,是很难真正去行政化的.但是,当前中国大学去行政化面临着两大法制障碍:一是法律本身不健全、不完善;二是有法不依、有法难依.譬如《高等教育法》中就有很多规定没有严格执行,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落实,言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这些都是大学去行政化的障碍.这些障碍不除,大学去行政化必将落空.不仅如此,也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下,才能扫除下述诸种障碍.

第二,权力障碍.人们都知道,大学去行政化特别是去大学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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