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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3;然也难以逃脱知识产权的影响,无法回避制度伦理的挑战.换言之,今天大学面临的选择不是要不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经济投资与回报的逻辑,强调产权人的垄断利益,高深知识不可避免地成为少数有钱人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Bekelman.Li和Gross(2003)通过相关研究已指出,“赞助研究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和其赞助商的利益是一致的”[2](P220).其结果,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下,获利的只能是那些科学企业家或学术资本家,受损的则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未来的知识社会中,公众的利益应该居于公司或私人私益之上,对于创新的追求也应该超越投资回报的商业规则和资本逻辑.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考虑并尊重大学的特殊性,允许大学成为高深知识的自由王国.当然,大学自身也应该禁得住利益的诱惑,主要致力于公共知识的生产与传播,至少要避免基础知识的专利化或私人化.如果放任专利活动从工业化知识向基础知识的任意扩张,那么大学教育将会面临高深知识枯竭的危机.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不能激励科研的原始创新,反而会阻碍高深知识的进步.实践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投资需要回报,另一个是创新需要激励.但投资需要回报不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公共知识谋利的借口,创新需要激励也不意味着“学术”可以走向“资本主义”.除了要考虑大学的历史和传统,以及知识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之外,人类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评判还必须增加伦理和道德的考量.大学作为“天下之公器”,虽然主要是理智的而不是道德的机构,但是对于理智美德的培养与追求仍然是大学存在的主要目的.至今,默顿所提出的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和独创性仍然是大学知识生产的最基本的规范结构,大学仍然是最具“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制度性场所[6].因此,除非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至少是不妨碍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否则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就应受到广泛质疑.作为非营利组织,大学的存在与发展有赖全社会(包括政府)的资助,几乎所有人都是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举办大学,民众信任大学,彼此间有一个宽泛的心理契约和知识契约,这就是大学要通过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由于大学的科研主要接受公共财政或非营利基金的资助,其研究成果理应自由传播,为全社会所共享.如果大学主动放弃了这种使命与责任,从基础研究走向技术开发,通过专利转让主动为营利性企业或投资人“效劳”,那么现代大学的本质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从传统的模式-1型大学转向模式-2型大学[7].模式-2型大学实际上就已突破了传统大学的底线.在模式-2型大学里,知识的应用居于主导地位,专利的申请和转让成为大学服务社会和维持自身运转的主要财政性工具.但现在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一方面专利体制会极大地束缚大学里“教”的自由和“学”的自由,也会限制高深学问的生产与传播.而另一方面,在21世纪里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缔造一个知识自由分享的新世界.“技术自由使整个社会共享知识和自由”[3](P114).这将会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彻底丧失理论合法性和现实可行性.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一环,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各国加入WTO的必要条件.今天随着相关立法的完善,在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大学将面临相互矛盾的选择.一方面,不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不重视专利的申请与转让,大学将失去大量外部的资助,错过发展的机遇;另一方面,若深度卷入这种专利体制,大学的知识生产与传播将失去自由,以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历史传统将会丧失殆尽.在日常科研活动中,伴随法律审查的日常化,知识产权律师将成为大学学术活动实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人.对于大学而言,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导致大学所生产的知识无法自由流通,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同时无视知识产权激励也可能会导致大学知识生产的平庸化以及过度的投机行为.面对知识产权体制中的这种困境,大学最好的选择似乎是“在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之间找到平衡”,即在允许私人占有知识的同时还不影响知识的自由传播[8](P13).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体制下创新成果的占有与传播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大学要想在占有规则与传播规则之间求得平衡非常困难.“知识产权在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因为它经常导致赞助商禁止出版,直到他们的知识产权安然无恙为止”[2](P225).因此,面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大学如何权衡利弊并做出战略性抉择将至关重要.毕竟“知识产权激励并非总是优于或劣于公共资助,且选择应该取决于研究环境”[2](P55).比如,在应用性强的领域,知识的商业价值明显,专利制度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但在基础研究领域,知识的应用前景尚不明朗,采用公共资助的方式可能更为优越.
总之,作为一项激励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知识社会学的问题而是法律经济学的问题.知识社会学探究知识生产与传播的社会条件,法律经济学关注的则是知识产权与贸易的关系.当前在“经济正确”的前提下,加之财政危机的蔓延,知识产权制度很容易在大学里获得合法性.但我们绝不能因为眼前的利益就天真地以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专门为大学而发明,大学可以凭借知识产权富甲一方;更不应随声附和产业界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鼓吹.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反大学的.产权制度视野中的知识总是私人化的、垄断性的,而大学里的知识则必须是具有公共性和教育性的,必须可以自由地传播.如果像产业界一样,对于科学研究的结果普遍进行专利保护或保密处理,那么大学将根本无法存在.在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是更为广泛的私人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它是国际和国内贸易的副产品,是私人财产权在知识领域的延伸,更多的是对于投资回报的工具理性的诉求而不是对于创新的激励.表面上看,“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制度是最成功、最重要的制度要素,且扮演着关键角色.”但根本上,由于“知识经济遍及全球,而专利本质上却总是区域性的.这与一个泛全球化的世界存在着潜在的不相称”[3](P11).“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不到百年以前,所有的知识都可自由获取,不收取任何费用,发达国家得以发展起来.可现在,贫穷或赤贫国家亟需的知识几乎全部被专利屏蔽起来.发展即使成为可能,也变得异常艰难”[5](P91).在知识产权体制下,穷国与富国的关系如此,高水平大学与低水平大学的关系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了“更广泛的地缘政治背景下的一种谈判筹码”[3](P85).近年来,在WTO框架下,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服务贸易,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大学制度以及学科内部的知识生产制度已经与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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