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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或镶嵌在了一起.在这种高度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将面临从未有过的挑战.二、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
知识产权制度原本是大学之外的发明,大学历史上的知识生产原本没有财产权利的观念.求知是人的天性,知识生产并非一定要金钱的刺激.由于私有产权观念和制度的不断普及,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进入作为公共机构的大学.在增强大学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的名义下,获得专利的多少甚至与大学的财政拨款挂钩.实践中,对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大学与产业界并非没有矛盾.“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希望获得同行的认可则坚持公开发明结果,也许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后.产业界可能不愿在如此早的阶段将发明的细节向公众披露.必须达成战略性的交易.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合作的途径必须改进,以符合学术界的专业与发展需求和产业界的商业竞争利益”[1](P16).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要协调好学术界与产业界的矛盾并非易事.在法律地位上,大学可能会有公立和私立之别,但在知识生产与传播方面,所有的大学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历史上,大学虽然也曾依附于教会或政府,但是在大学内部高深知识的自由传播从来都是普适的价值.如今,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可能会使“大学成为新的殖民地”[8](P235).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大学将不再是自己知识的主人,而是知识商人或专利集团的“代工机构.”由于知识的获取直接与金钱挂勾,财力薄弱的大学在学术竞争中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甚至会被驱逐出知识生产领域,丧失作为大学的资格.此外,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资助,大学的知识生产也将更多地考虑那些资助人的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利益.因此,“大学自己出卖专利是件坏事”[8](P222),将专利纳入大学的奖励系统会破坏大学的学术传统,阻碍其公共目的的实现.在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的历史上,知识产权绝对是一个“异数”.大学里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主要建基于人类的求知本性之上.大学作为高深知识生产的制度性场所,从未声称对于所生产的知识拥有产权.相反,大学的理想一直是有教无类,尽可能地将知识惠及更多的人.尽管有精英主义的传统,但现代大学更多还是一个民主机构.无论哪一社会阶层的子弟都可以凭能力在大学里接受同等的教育,分享同样的知识.事实上,即便是在大学之外,对知识的产权保护也不是一直如此.“对专利体制的认识在历史上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从垄断保护的要求到抵制其对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影响摇摆不定.如今,这种循环似乎在朝向更负面的认识发展”[3](P25).知识产权制度之所在今天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甚至会威胁大学的存在,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人类社会从知识产权制度中既获得了好处,但也受到了伤害.换言之,正是由于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走下坡路.作为一种利弊参半的制度安排,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作用、功能与重要性远远缺乏共识.既得利益者支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普通民众则害怕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直接损害自己的利益,对盗版和“山寨”自然情有独钟.正所谓“强者有强者的逻辑,弱者有弱者的武器.”今天在市场规则的支配下,大学期待凭借知识的优势通过产权交易和专利转让在知识经济的大潮中有所斩获.虽然不排除有部分精英大学在专利转让和产权交易中获利颇丰,但现实的情况是,更多的大学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受害者.最明显的就是,在现有的版权制度下,大学自己生产的知识还要自己出钱购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支付不起相关费用的大学就被排除在了相关知识的使用者之外.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的制度选择是由更大的社会背景所决定.因为,无论何种制度都“受制于更广泛的社会性因素”[2](P7).对于大学而言,学院科学一直是其知识生产的主体.科学的精神特质和人的求知本性一直是激励大学从事高深知识生产与传播的主要动力.近年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激励方式适应并促进了大学里的知识生产从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型.因此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变与其说是知识性质的变化,倒不如说是支撑知识生产的社会制度的变化.因为知识的性质在根本上是由知识生产的制度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知识生产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知识.正是在“更广泛的社会性因素”的作用下,知识产权制度成了以后学院科学为代表的新的知识生产制度的催化剂.在后学院科学中,金钱而不是荣誉,物质而不是精神成为了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的主要内容.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中,知识成为了利润的重要来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集中在了知识产权上.为了能够拥有更具市场优势的知识产权,大学成为了企业最佳的合作伙伴,知识产权是大学回报企业的重要筹码.今天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从大学获益最多就是企业的研发投资.作为高深知识生产的主要制度性机构,大学聚集了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科研设备.企业的研发投资以较小的投入,就垄断了与研发课题相关知识的全部产权.而事实上,这些知识的生产与大学里其他知识的生产密不可分,其权利关系原本也十分复杂.“在同一所大学实验里,私人基金和公共基金常常混在一起,因此转移给私人企业的知识产权部分是由公共基金支付的”[2](P220).客观上,在大学、课题研究者与研发投资人之外,对于某种知识拥有权利的人很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只能按法律程序简单地将知识的所有权赋予某个专利所有人.这样一来,其他许多人的知识投入与努力都被忽视.如果说对于企业的直接资助,大学回报以知识产权还勉强符合资本的逻辑的话,那么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对于大学的资助就必须保证其将研究成果公之于众.对于大学里那些具有极大商业前景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保护时也应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通过税收或其他机制使这些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够为全民所分享,否则对于大学科研的公共资助就失去了合理性.
当前大学正在引入市场规则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这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却处在急剧变化中.地缘政治、权力格局、社会利益以及技术进步都可能成为未来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导者.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当市场规则下的商业开始驾驭大学的知识生产之时,大学之外的知识生产可能早已抛弃市场规则,选择了其他更为有效的制度方案.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游戏规则为西方发达国家所制定,这种制度无疑更符合西方国家的利益.“当今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享有很大的规则制定权.”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已经剥夺了“民族国家对于产权规则的制定权”[5](P25).在这种市场规则主导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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