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类有关论文例文,与美国职业教育法文本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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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美国非常注重结合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内在需求,制定、更新职业教育法律,以保障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能够有序、规范、高效地运行.从美国职教法的源头来看,1962年,美国就颁布了著名的《莫雷尔法案》,奠定了农业、机械等实用学科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以1862年《莫雷尔法案》、1887年《哈奇法案》、1917年《史密斯一利弗法案》等为标志,美国逐渐在高等教育层次建构起技术教育教学、科研、推广工作的完整体系,同时在立法思想、理念和具体的立法技术、资助方式等方面为其后的联邦职业教育立法提供了范例.1917年,美国又颁布了著名的以资助中等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为主要目标的《史密斯一休斯法案》,规定联邦拨款在中学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体系开始形成.
二战后,美国国会又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来促进和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具体有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1977年的《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案》、1982年的《职业训练协作法》、1983年的《就业培训合作法》、1994年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目前,美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为《卡尔珀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这一法案的最早颁布时间为1984年,后来分别于1998年和2006年进行了更新,目前正在实施的是2006年修订的《卡尔D.珀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改进法》.
《2006年卡尔D.珀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主要分为五部分,分别是法案说明、在生涯和技术教育方面对州的资助、技术预备教育、一般条款、附录,共44条.其中,第一部分法案说明包括法案的目的、相关概念的定义、实施
技术教育类有关论文例文
主要特点
把受教育者个体的技能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同时关注国家竞争力的提升
法案非常重视对“目的”的阐明.法案的第二条就是“目的”,具体要求是“更全面地提高那些选择报名参加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的中等教育学生和中等后教育学生的学术、职业和技术技能”.为实现这一目标,法案要求提高生涯和技术教育的质量、实现中等教育和中等后教育的衔接、提高生涯和技术教育教师的素质、开展终身性的职业教育.如其法案的主要表述是:依靠州和地方的力量,制定具有挑战性的学术和技术标准,帮助学生达到这些标准;促进下述服务和活动的发展:能融合严格并具有挑战性的学术、职业和技术指导,能够为参与生涯和技术教育的学生衔接起中等教育和中等后教育;提高州以及地方在提供生涯教育服务和活动方面的灵活性,这些服务和活动旨在发展、落实和改进生涯和技术教育,包括技术预备教育;进行并传播全国性研究,传播关于改进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服务和活动的最佳实践的信息;提升州和地方政府的领导水平、初始培训和专业发展,提高生涯和技术教育领域中教师、教职人员、管理者和指导教师的素质;支持中学、中等后教育机构、学士学位发放机构、地区生涯和技术教育学校、当地劳工投资董事会、企业和行业以及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给学生的整个一生提供机会,让他们结合其他的教育及培训计划来增长知识和技能,从而使美国保持竞争优势.这些条款表明了美国对职业教育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即在教育目标上同时坚持培养学生严格的学术技能和技术技能,在体系建设上注重上下衔接性,在教育方式上追求灵活性和终身性,在教育对象上努力实现全民性.
法案内容严谨、可操作性强
法案第一部分对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涉及到的具体概念有管理、生涯和技术教育学校、生涯和技术教育、就业指导和学术咨询、合格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地方教育机构、中等后教育机构等.以此为基础,法案的主体部分全部是关于向州和地方政府生涯和技术教育开展提供经费资助及评估的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各级政府、相关教育机构及受教育者权力和责任的规定.所有的条目都是要求具体实施的,对于没有达到实施要求的,都明确了改进和调整措施,以及具体的惩罚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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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高效的经费分配和利用是法案的主要目标和内容
实现联邦政府对生涯和技术教育经费的高效分配,同时促进州和地方政府对这些经费的高效利用是法案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法案的三部分主体内容主要就是从各个角度对经费分配、利用、评估、问责等各个角度展开的.
首先,在经费分配方面,法案明确了经费分配的具体公式和比例.其次,为及时评估州和地方拨款接受者在生涯和技术教育中的进步情况,促进联邦生涯和技术教育拨款的高效利用,法案注重问责制度的建设,设有“问责”和“绩效指标”是其核心特色.如其第一部分第113条的主要内容就是“问责”,具体提出“问责”的目的是“建立并支持州及地方绩效问责体系,以评估州及合格接受者在生涯和技术教育领域所取得进步的有效性,并优化联邦资金在职业技术教育活动中的投资回报”.为促进问责制度的实施,法案还建立了绩效指标体系,强调通过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审计各州职业教育的实施及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达不到绩效指标的地区和学校,消减或免除联邦经费拨款.具体来说,法案分别针对职业教育实施的不同层面,提出从州的绩效水平和地方绩效水平两个层面对生涯和技术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指标体系又根据教育层次不同分为中等水平生涯和技术教育学生的核心绩效指标、中等后水平生涯和技术教育学生的核心绩效指标和其他性能指标三个方面.
重视民族或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发展
首先,法案特别强调了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根据法案,这些特殊人群包括:有残疾的个人;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人,包括寄养儿童;为非传统领域工作培训的个人;单身父母,包括单身孕妇;离职的家庭主妇;英语水平有限的人.法案要求对这些人群的生涯和技术教育资助及其绩效给予特别关注.如法案第112条对州政府的一项特别要求是:“描述合格机构针对特殊人群制定的计划策略,包括对特殊人群成员的如下说明――将享有参加本法案资助的活动的同等权利;将不会因其为特殊人群成员而受到歧视;以及将为他们提供如下计划:使特殊人群能够满足或超出‘州调整绩效水平’,对特殊人群进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进一步深造以及在高技术、高工资或高要求的工作岗位任职”.134条提出,“向特殊人群,包括单身父母和被迫离职的家庭主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生涯教育服务;针对高技术、高工资或高要求的职位对其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自给自足”.其次,法案对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的资助管理也给予了特别规定.如在第一部分第116条和117条,特别将印地安人计划和部落控制的中等后生涯和技术教育机构的拨款作为单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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