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完善暂行法规相关法律问题的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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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其必然结果,当然,“修法”也必须坚持适度原则,用先哲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做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法律朝令夕改,生活其间的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也会丧失其规范作用.我相信,这会对暂行法规的清理工作开一个好头,也将会是让我国法制建设走向一个新的台阶的良好契机.(二)加强对立法源头的规范,建立相对完善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从发展眼光来看,如果只是不断地对旧法进行清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从源头上对立法进行规范,建立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此项,我们已有了一个好的榜样,那就是近年来国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但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来完善我们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鉴于此,我们在制定和完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时候更要注意汲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经验、教训.在这些基础之上,我们建立相对完善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不再是梦了[5].
加强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能力,明确职能,严格实施相关人员问责制暂行法规“长期执行”的根源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长期“充耳不闻”,不能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俱进,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偷懒”和“立法惰性”[6]的倾向.要根除这一现象,相关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加强自身行政能力建设势在必行.就目前而言,对许多行政机关不作为,国家还尚没有问责的先例,由此而导致的是相关部门“长期执行”“暂行法规”,并且在这个有利于小群体的利益驱使下,相关部门就更不可能有动力来修改、清理这些明显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暂行法规.所以,在暂行法规中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查处理程序,并制定对相关人员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事件进行有力的惩治办法迫在眉睫.“就我国当前的市场主体法而言,由于立法的时间和立法的背景不同,导致这些主体法在当前的应用中存在缺憾,这是必然的,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让这些带着历史痕迹或时代痕迹的缺憾长期延续,我们需要不断审视,不断地把这些法律放置在当前时代的田野中来,审视这些法律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而不断地加以修正和清理.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长久的鲜活,才会为市场经济起到促进作用.”[3]
五、结语
立法的初衷是以公权力来维护人民合法的权益,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又没有及时作废,最终将损害法律的威信、不能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你们乐于立法,但更乐于破坏它们.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着将它们推倒.”黎巴嫩大文豪纪伯伦的这一短章,值得每一位立法者以此共勉.
参考文献:
[1]马少华.立法的不自信和行政的自信[N].北京青年报,2007-07-02.
[2]李立.对暂行条例暂行规定不能一刀切[N].法制日报,2007-04-12.
[3]杨积堂.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存与废[J].河北法学,2012,(6).
[4]王琳.从“立法时代”步入“修法时代”[N].北京青年报,2007-06-30.
[5]卢建华.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EB/OL].青海省政府法制网,2012-11-28.
[6]吴睿鸫.28年前的“古老”法规还要暂行多久[N].南方都市报,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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