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法规相关论文范文集,与行政奖励的法律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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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奖励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为数不少并日益向着专门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行政奖励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尚存在诸多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行政奖励 立法缺陷 执法缺陷 完善建议
1 行政奖励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据《人民日报》报道:首届“首都杰出人才奖”5名获奖者中,有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她将获100万元重奖.这件事引起极大争议.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中提到了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公正、廉洁、化解矛盾本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不应该获得重奖.也有人认为,倘若这次奖励源于民间资金,也许不会引起争议.宋鱼水的奖金,是由北京市政府颁发.在我国民间奖励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由政府对公务员给予经济奖励,也未尝不可.
行政奖励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这使得行政奖励体系的弊端日益暴露.据此,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就要有一套规范的奖惩评价制度和体系.没有制度作为保障,奖惩无据,如何奖励、该奖多少、怎么奖、该奖谁,往往容易造成奖惩不公、不当.尽管我国现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为数不少并日益向着专门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行政奖励体系在立法、执法、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尚存在种种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奖励体系在我国的现状及其缺陷
在我国行政奖励管理实践中,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为数不少并日益向着专门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行政奖励法律体系尚存在诸多弊端.
2.1我国目前的奖励法律法规正向着专门而规范化的方向前进发展
行政奖励作为政府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如今已经被广泛应用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目前,我国的奖励法规还是比较混乱的,但是总的来说,它是正在向着专门而规范化的方向前进发展.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等,这都从另个层面上说明了行政奖励行为出现了集中规范和日益专门化的发展趋势.
2.2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行政奖励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
2.2.1行政奖励在立法层面的缺陷
第一,缺乏可操作性的奖励基本法,整个法规体系不完整.
多年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不少有关行政奖励这一内容的法律法规.例如:在《鼓励中小企业法》、《教师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规范中体现了有关行政奖励的内容与精神.“但是,由于这一立法趋势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自发性,尚未完全成为立法者的自觉行动,致使许多应受鼓励的行为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和鼓励.”在我国,由于行政管理领域日益扩展,因此,还有很多领域需要行政奖励法律来规范以及调整,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行政奖励立法在这些领域出现空白,许多关于行政奖励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有关条款十分粗糙、笼统、难以操作,这必然使许多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法律不系统、不健全并且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倘若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配套的细化规定并且加以规范控制,势必在各个领域的实践中难以实现其最初的法律精神.
第二,行政奖励立法中所规定的授奖主体不明及其权限不清.
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主体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权限不清、级别混乱、主体含糊、类型多而繁杂,因而没有一个规范的奖励主体体系.纵观我国的行政奖励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其不足:1.有些法规只规定奖励,却没有规定奖励主体,如:《城市供水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由国家或者政府给予行政奖励.又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3.有的法律去规规定了多个奖励的主体,而具体奖励的主体并不明确.如:《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本市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有可能会出现行政相对人做出上述相关行为后,有权实施行政奖励的行政机关相互推诿,都不愿意实施行政奖励,或者会出现重复奖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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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缺乏程序性规定.
程序是制约权力的制度保障,他能有效的控制行政主体权力滥用,然而,在我国现有的行政奖励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部分详细规定了行政奖励的程序,即使有,也是一些很少的条例、规定.那些规定了行政奖励程序的法律法规,程序规定是相对简单,相互间的规定还是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必然导致行政主体在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暗箱操作严重.由此,程序瑕疵很大程度上会引发行政奖励的实体合法和公正,缺乏程统一的行政奖励程序,是目前行政奖励制度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2.2.2执法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责任内容
行政法“要求没有不受控制的权利,也要求没有责任的空白.”现代政府的本质是责任政府,权责统一是行政主体行使有关行政权利的本质要求.然而,在行政奖励领域,行政机关长期处于责任的空缺状态,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法规很少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也是很少承担责任,这样就有悖于现在政府的本质精神.我国行政奖励在实施的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如果行政主体执法不当,就会产生负效应,达不到所需的社会效果,最终不能实现行政奖励的基本目标.再者,面对这一违法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难以落实,这就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
2.2.3救济中渠道的不畅
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但是由于行政奖励自身所具有的社会特性,再加之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这必然使得行政奖励救济问题变得复杂而繁琐.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依法授予相对人行政奖励或者滥用行政奖励权的现象司空见惯,这就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诉的权利,使得他们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最终通过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是,有关行政奖励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奖励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也没有对能否要求国家赔偿这一问题进行规定.这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的奖励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支撑,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奖励权利受到侵害后很难有一个合适的手段来取得救济,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3 完善我国行政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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