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方面论文例文,与第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坛综述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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泯后方之纠纷,斯可励前敌之士气”的功能,揭示其可资借鉴的理性与经验.李亚凝的论文列举三个不同类型逼婚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清代反逼嫁制度注重整个社会结构的和谐,采用儒家“仁”、“义”、“礼”三层次架构的理想社会模式为参照,避免在保障初级团体权益的同时,对次级团体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过于损害.沈凌的《传统民事调解制度的近代转型》运用数据分析方法颇具代表性.作者以图表的形式展示民国时期民事调解的数据,并据此分析认为:以调处息讼原则处理民事纠纷,随着近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和转型与传统法律制度转型是相伴而生的,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采用对比分析方法的有陈秀平的《唐宋结婚禁止条件探析》和张亚飞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异姓养子权利之变迁》等.前文通过唐宋两朝在结婚禁止条件方面的异同及其原因分析,讨论唐宋社会变革对婚姻文化的影响.李交发教授点评时特别提及,该论文通过比较,认定禁止族际通婚是宋朝特有的婚姻政策,是宋代因民族关系紧张的历史环境而作出的必要调整,表明本文有一定的创建.张亚飞的论文首先评述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废止立嗣、确立了近代收养制度,在法律文本上完成了异姓养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并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收养制度与两大法系进行比较,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收养立法已逐步与近代欧陆收养制度接轨.
除此以外,来自台湾的苏州大学博士陈铭聪的论文《中国台湾地区百年行政救济制度变革研究》,对中国近代台湾地区行政救济制度的演变及其施行做了梳理和探析.
(三)法律思想研究
本届论坛有4篇质量较高的相关论文参与交流,有的在研究领域上有所扩展,有的从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论及当代法治建设,还有的旧题新做,从新的视角挖掘历史人物思想的“亮点”.
选题新颖当属马腾的《杂家尸佼与战国法思想之合流》.该论文充分阐述了战国中前期尸佼创立杂家学派,以“去私”为核心观念,以政治实用原则博采“取合诸侯”的诸子学说.尸子之学提挈道家天地道论以立纲维,归宿于“事少功多”的理想治世;兼采儒、墨道德仁义之说,显露出道德伦理与功利效益的取舍整合;汇合名法名实之论,立足于治人层面的“用贤”与治法层面的“案法”的统合性阐释.反映了商鞅变法前后的战国社会思想沿着道法转关、儒法融合的谱系,呈现朝向统治术合致之趋势,实为先秦传统法思想合流之权舆.吕志兴教授点评时称赞其选题的学术价值和论证力道.
谢红星《清末立宪保守思潮的困境与悖论》的选题也得到汪太贤教授的肯定,“清末立宪中的保守思想在法学界是一个不太受重视问题,而作者予以关注,应该讲在学术上很有价值.”李远华的《独辟蹊径:面向底层生活世界的宪政路向——梁漱溟宪政思想初探》则有启迪当下之意.该文对梁漱溟面向底层生活世界的“宪政路向”做了论析.其内涵包括着眼中国农村基层社会、培养团体生活习惯、养成社会“新礼俗”等方面,对推动当今宪政民主进程具有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意义.汪太贤教授也认为,梁漱溟思想并非第一次被研究,但他的“宪政路向”仍是值得大家研究讨论的,这对当下宪政的思考有意义.
吴杰关于董仲舒思想的研究就属于旧题新做.她认为董仲舒的天道观为其思想的哲学基础,以此引申为思想政治基础,最后从中提炼出他的法律思想.范忠信教授认为这篇文章的立意好.文章想说明一个问题,即董仲舒强调天的权威、天的作用,以此解决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下皇权没有法定的权力制衡制约,也没有一种权力对它进行防范、控制、监督.但论文的深度还有所欠缺.范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把人治向天这样一种思想讨论完后,只强调君权神授、法天为证、德主刑辅,却没有进一步深究为什么董仲舒能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讨论最高权力的监督问题,为什么他不能讨论人定法的监督机构呢?为什么中国就迈不开这一步?如果这样提出问题可能会更好.
(四)文献考据的深入
考据即“考证”.研究文献或历史问题时,根据资料来考核、证实和说明.本届论坛共遴选了8篇与考据有关的论文,有的对古书进行订正,校正了一些法言法语;有的对史实进行复原,澄清了学界的一些误解之处等.
1古书法言法语的订正
赵进华的《秦汉法制简牍中“三环”释义新探》提及,学界对秦汉简牍中的“三环”一词出现多种解读,然均因缺少旁证而显得立论薄弱,特别是秦简和汉简中两处“三环”规定之龃龉不能给予圆通的解释.本文从语义学角度,稽诸《墨子》和《庄子》等文献中有关文句,认为“三环”之“环”应训为“拒绝”为当,释“三环”为“三还”,指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胡仁智教授点评,本文选题乃法律史中比较微观的问题,以小见大的研究方法值得肯定.
秦涛的《前后汉法制继受的概念史分析:以传世文献所见“旧典”一词为例》认为,“旧典”是后汉人称呼前汉法制的习惯用语,表示汉朝的“祖宗之法”.“旧典”一词带有“经法”、“良法”的意蕴,反映了前汉法制在后汉人观念中的崇高地位.后汉人经常援引前汉旧典以解决政治、法律方面的现实问题.采行旧典与法律整理活动一道构成了后汉特殊的立法模式.曾代伟教授认为“本文是一篇比较好的考论文章.从竭泽而渔的材料搜集,到归纳梳理、探讨研究,思路明晰.就检索前后汉书所见60余例有关“旧典”的记述,做了细致而深入的解读和辨析,对汉代“旧典”的指称及意义,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中归纳的几点结论性的观点,我认为基本上是可以成立的.”欧扬的《张家山<奏谳书>案例二二之谦、讂制小考》则更为细致入微.《奏谳书》案例二二是具有特殊性的案例文本.它记载了秦汉时代的狱史侦查犯罪的方式和特征.本文以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相结合的方式,着重对其中的谦和讂侦查方法进行考察,认为谦的本字为覝,是一种前往与犯罪有关的现场查访的侦查方式,而讂是一种通过公布文书来征求吏民报告犯罪线索的侦查方式.
2史实考证
考证史实不同于考订古书的字、词,是对某一法律现象的考证和查实.吕志兴教授在评论李晓婧的《论民国时期传统刑罚方式的复辟》时指出:“论文选题值得充分肯定,民国时期传统刑罚方式的复辟,近几年少有人研究;引证资料比较新颖,有一些资料颇为珍贵,如关于笞刑、迁刑存废争议的资料对我们的思考提供了很大帮助.”邓长春的《南朝律学世家考略》对学界似有定论的法律现象提出质疑,并对此进行了考证.学界一般认为,南朝律学衰微不振,律学北优于南.作者考得南朝时仍有一些世家习律,例如琅琊王氏、会稽孔氏等.通过对南朝律学世家的考察,认为南朝律学对当时南北法制建设和从汉魏晋到隋唐律学的传承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故而律学“北优于南”之说值得商榷.李禹阶教授点评肯定作者具有一定的考据功底,对南朝律学世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南朝律学“北强南弱”这一传统的提法提出质疑.这个问题就断代史而言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从南朝律学的实体方面看,南朝正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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