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有关论文范例,与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修改网络销售平台关键数据实施侵财犯罪的行为定性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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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构成盗窃,同时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此问题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应属牵连犯罪,即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其手段目的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王某的手段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其结果行为又构成了盗窃罪,同时触犯了刑罚中的两个罪名.牵连犯在刑罚理论上一般适用择一重罪论处,而在同等条件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定刑要重于盗窃罪,因此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通讯地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金华3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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