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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类有关论文例文,与税法本科教学中的主体性教学观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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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课程教学时数限制,大量开设课时长短不等的研讨课、前沿课,为部门法的案例课程、实务课程、诊所课程等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完成的课程提供人力(如配备教学助手)、物力保障,对教师带领学生走进实务部门进行的现场教学与观摩允许与认可.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由校外主要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兼职教师人才库,在高年级的课堂教学中拿出一定量的课时请课外兼职教师承担完成.在专门的法律院校中,因法律专业学生较多,为更好地实现学生的自我人生设计,学校可以考虑从三年级开始,重新分班,将有志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和准备进入公检法等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分开教学,前者着重法学专业教育,可以更多地比较、分析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使学生在开扩视野的同时,奠定理论上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基础;后者着重法律职业教育,应尽可能地锻炼学生应用实践能力.三、税法本科教学中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1. 法律院系中税法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税法是法律院系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但由于法律院系依存的院校不同,税法课程的设置情况与选课学生的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法学本科教学中进行的中层教学观与全面教学观下的主体定位分析能否运用于税法教学及如何运用于税法教学,有必要结合税法课程的设置情况、选课学生的情况与课程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以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税法是作为专业选修课设置的,开设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与此同时学校还在大学三年级设置了税法实务课程,为有志于从事与税法相关职业的学生深入学习与应用税法提供选择.从学生选课情况来看,大约2/3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已经在法学教育阶梯的攀爬中走到了一定高度,因而在税法的课堂教学中可以秉持中层教学观与全面教学观,具体而言,税法基础理论部分要由教师主导课堂,教师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富有趣味性的典故或是实例向学生传授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理论,展示税法理论鲜活性的一面,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税法的具体制度部分(包括实体税法与程序税法)则不必再由教师完全主导课堂,有些内容(如营业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房产税制度)相对简单,教师可以事先让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共同分析现行制度内容与存在的问题、讨论改革试点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探讨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贯彻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观.而在税法实务教学上,应限制学生的选课,以修读完税法为前提,自始至终宜秉持全面的教学观,教学不一定在校内进行,可以安排学生去法院聆听税务案件的审判,去税务机构观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去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感悟一下税务律师的业务流程,去税务师事务所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参观税务师、会计师的工作流程,课堂上学生应进行的是问题的探讨、经验的交流与实践技能的切磋.


课堂教学学术论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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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经院系中税法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现今,税法也是财经院系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但是,财经院系税法教学面对的学生与法律院系税法教学面对的学生存有较大差异,财经院系的学生有一

关于税法本科教学中的主体性教学观的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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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却缺乏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律感情.不仅如此,财经院系税法教学目标与法律院系税法教学目标也明显不同,财经院系税法教学着眼于现行税法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应用,要培养的是熟悉、精通税法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的关注点不在公平、正义理念与权利、义务关系.知识受体的知识结构差异、教学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法律院系中税法主体性教学观下教、学双方的定位分析与运用不能简单套用到财经院系的税法教学中去.

财经院校的税法教学主要是两部分内容:基本理论与具体制度.税法基本理论并非教学的重点,但是,基本理论是通向税法最高境界的基石,学生对此必须有正确的认知.面对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洗礼、不具备或较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的财经专业学生,基本理论的教学只能由教师主导,教师的课堂讲解要以必须、够用为原则,做到通俗易懂.税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及其应用乃教学的重心,该部分内容实践性强,课堂教学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实训室由学生实际演练、通过录像观看税务机构的工作运行实况、到税务师事务所或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企业财务部门进行观摩成为必要,但由于涉及计算,其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很复杂,课堂教学依然是教学的主要阵地.要使学生熟悉税制操作和运用的基本方法,能够熟练应用税法,具备将税法文字规定转化成数字的能力与处理税收征收实际问题的能力,就必须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学中去,学生的教学参与不仅仅在课堂教学中体现,更多的要通过课下作业与实训室的操练加以体现,对于课业或是操练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同学间的交流也是教学参与的一种体现.要明确的是,学生在税法具体制度教学中的参与,并不表明此部分内容的教学可以秉持全面的教学观,其只不过是中层教学观下学生主体地位有了较为明显的体现而已.

3. 高等院校税法通识性课程的设置及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税法虽然在法学体系中是一个很小的部门,但是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西方国家有一句名言家喻户晓“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人们深切地感知着税与税法的存在,对税与税法的感悟来自生活的点点滴滴.在我们国家,众多原因导致人们对税及税法知之甚少,笔者曾多次在税法的第一堂课上询问学生自己是否纳税人、纳税人是否享有权利、听说过哪些具体税种等极为浅显的问题,学生的回答令人极不满意,这充分说明在我国的高等学府有必要将税法设置为通识课程,对学生进行提升公民素质的教育.税法通识性课程面向的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欠缺法学基本教育与素养,已有的法律知识是零碎的,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完成课堂教学的条件并不具备,全面教学观无法落实与实现.虽然在走进课堂之前,学生或多或少有一点关于税与税法的感知,但在纳税人意识、国家为什么要征税等基本问题上,学生的先有感知大多存在问题,这样的境况下,课堂教学更多的需要教师的主导.税法通识性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于培育学生的纳税人意识,帮助学生正确、全面的理解税与税法,开扩学生的视野.教师的课堂教学应围绕着税法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课堂讲解应注重税法的趣味性,通过一些典故、实例对深奥、乏味的税法理论进行透彻的解释与分析,对于诸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等诸如此类问题,不必进行系统与细致的介绍,而对于一些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税法问题,如费改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问题、房产税试点改革情况、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设计是否合理等问题可以交由学生课下查阅资料,课堂进行讨论,对于程序税法中的有些措施,如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可以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对比.总之,在税法的通识性教育中,教师的主体地位是较为凸显的,但是要尽可能多地给学生提供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普洛瑟,基思·特里格维尔. 理解教与学—高校教学策略[M]. 潘红,陈铿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70-171.

[2] 刘继峰. 论法学教育中的主体性教学观及其运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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