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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是青年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建构对国人法律信仰的培育意义深远.文章从近几年发生的大学生恶性案件说起,深入分析了当代大学生缺失法律信仰的原因,阐明了构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具体路径.目的是让法律信仰植根于大学生内心深处,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关 键 词:大学生;法律信仰;高校;路径
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16
一、问题的提出大学生,一向被认为是“天之骄子”.可是最近“药家鑫案”却被各大媒体及网络闹得沸沸扬扬,呼吁学人不得不重新审视大学生犯罪的深刻原因及对策.不能否认,这又是一起悲剧,不仅是社会的悲哀,更是高校教育的悲哀.它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精神伤害.药家鑫走了,但“药家鑫现象”却仍有可能发生,对此我们不仅不能回避,而且必须正确应对.近年来大学生犯罪让人扼腕痛惜:2004年2月,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与室友及同学长期不和竟持锤杀害四名同学;2004年7月,北京外国语学院女学生罗卡娜因与同窗发生口角,竟连续砍其17刀致其当场死亡;2004年10月,北京某职业学院学生杨晓峰因与隔壁宿舍同学争开水发生殴斗而用水果刀将一名同学扎死;2004年11月,作为本村唯一一名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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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缺失法律信仰之因“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2]由此可见,法律信仰的前提是认同法律规则,关键是主体依其信仰的法律规则行为.换言之,法律信仰是主体与客体(法律规则)的有机统一.大学生法律信仰亦与此同,特别之处只是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大学生知识层次较高,二是大学生作为从学校向社会的过渡期,所处年龄段较为特殊.正是基于此,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才弥足珍贵,大学生肆意践踏法律才更令人痛心疾首,是故探寻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就迫在眉睫.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一定的原因,这种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其中内因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外因起辅助作用.但是绝不是说外因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外因可以推动内因,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内因.结合前述“药家鑫”案等几个案例,笔者认为造成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如下:
(一)内因:法律信仰根基薄弱
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根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历史传统和个体原因.
1.历史文化传统方面
传统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一种挥之不去的精神皈依,它对一个人信仰观念的形成能够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窃以为,影响国人法律信仰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袁永新,赵天宝: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建构第一,法律信仰传统缺失.纵观中华文明五千年,除了夏、商崇拜神明和短短存在15年的秦朝还算尚法而治外,其余时段主要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绵延相传.儒家的信仰传统不是超脱于现世的彼岸世界之神灵,而是探究日常生活中的“实用理性”.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先秦各家为寻求当时社会大变动的前景出路而授徒立说,使得以商周巫史文化教育中解放出来的理性,没有走向闲暇从容的抽象思辨之路(如希腊),也没有陷入厌弃人世的追求解脱之途(如印度),而是执著人间世道的实用探求”[3].这种实用理性传统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逻辑思维及行为方式,是孔子“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信仰观的折射与放大.这与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的法治人文精神源于新教伦理截然不同:“援引尘世的公义判准来衡量神的至高定夺,是毫无意义的,并且有损他的尊严,因为他是,而且唯有他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不受任何法则的束缚;他的旨意也只有在他乐于透露时,我们才能了解甚或知道.”[4]因为信仰的对象应是超验的、是理性、是永恒真理,而现世中的此岸世界却无法达到这一点;现实过于多变,而让人的信仰不断变化是可怕的,实际上等于没有信仰.我们崇尚的是“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礼记·中庸》.的“三纲八目”《礼记·大学》.,西方人崇尚的是神圣的上帝.其结果是我们的传统近百年来多次被踩在脚下而满目疮痍,而西方人对基督教的信仰依然岿然不动.难怪西方的基督信徒们笃信法律信仰,认为:“虔诚的人喜悦法律,他不仅因之获得智慧,而且被激发去服从.教会是一个法治国培育出了某种法治意义上依法而治的东西.”[5]而国人依然对宗教采用实用主义态度,“见庙就烧香,临时抱佛脚”,管他何方神圣,只管祈求保佑的信仰观仍主导着中国人的普遍心态.至此不难理解,大学生生于斯、长于斯、耳濡目染于斯,培养其法律信仰之难亦在情理之中!
第二,伦理至上与权力崇拜的取代.中国古代是典型的伦理化社会,其法律甚至被有些学者称为“伦理法”[6].其核心是礼,而礼又高于法,在礼法冲突时,则屈法以伸伦理,礼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是辅之以刑的根本法,“出礼则入刑”.《汉书·陈宠传》.在这家族本位、义务本位、宗法等级制度和君权至上观念充盈的礼法社会中,法律几被抛到脑后,人们习惯于生活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幕纱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为情感所覆盖.这种追求和谐伦理社会的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使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于人际关系的把握,必然会导致君权主义的泛滥和人治主义的泥潭.因为它过渡强调了人的能动作用,而忽视了制度建设对“人性恶”的制约,中国古代二千余年的封建帝制证成了伦理社会和权力至上的辉煌,即“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等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但也酿造了法律不被信仰的苦酒.而大学生作为现代知识分子,可谓见多识广,对此不可能熟视无睹,从而为其法律信仰的生成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第三,畏法如虎与视法为具的影响.古人对于法律的态度与今人差别甚大,都认为法律是用来整人的,也就是“法即刑”[7].这与西方近代主流法观念大相径庭,他们认为“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因如此,当代的百姓畏法如虎,唯恐躲之而不及;而古代官吏则把法律当作管理百姓的重要工具,对百姓起着巨大的威慑作用.诚如韩非所言:“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顾炎武也认为:“法制禁令,王之所不废,而非以为治也”.《日知录·法制》.更不用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的极端观点.这种露骨的法律工具主义使法散发着不祥的气息,漫润着血淋淋的屠夫气质,让人们看到的是决然否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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