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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从而衍生出古人厌讼、惧讼的法文化.这种厌讼、惧讼的文化传统,必然导致人们遇到纠纷往往寻求“私了”,久而久之形成思维定势,法律自然不具有神圣性,法律信仰何以谈起?2.大学生自身方面
第一,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客观行为的盲动.当代大学生大多于18-24岁之间,多数属于90后,也有一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末出生的.在这个年龄段,他们身体已经成人,但心理仍处于向成年人的过渡期.因此,当大学生面对一些法律问题时,理智上能够表示认同,但遇到事情易于冲动、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甚至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较为漠视.前述殷兆辉案件即为如此,只因女友纠缠的一个少男少女恋爱问题而无法解脱,该生不是去找老师、父母或者相关机关反映,而是致人于死地且抛尸楼下.由此可见殷兆辉的承受挫折能力何甚脆弱,行为何其盲动!还有的大学生事事以自我为中心,思维方式极其偏激,对人类社会追求的秩序和正义表示怀疑,对司法腐败现象无限夸大,总认为司法机关不能为民伸张正义.于是乎在思想深处藐视法律的存在及作用,在此情形下,法律信念都难以建立,法律信仰更是迷茫.“法律信念是主体对法律的诚服和坚信心理”[8],正因为大学生缺乏这种法律信念,付成励才会因女友问题,残杀程春明老师于讲台之上,药家鑫才会在交通肇事之后连捅张妙二十余刀致其死亡.这种思维的极端性与行为的盲动性是养成守法习惯的拦路虎,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致命弱点.
第二,主观上轻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客观上难以形成守法的习惯.当前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主要通过《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课程获得.大部分大学生只把其当作众多课程中的一门,仅仅是为了“60分万岁”,缺乏内在需要和真正的兴趣.之而久之,“不懂法照样能够生活”充斥了他们的头脑,法律虚无主义在其心中蔓延,崇尚权力和关系的社会观念渐渐滋生.加上现在的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极甚缺乏,难以形成自觉守法和用法的习惯.两相结合,可以看到大学生不能形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更不能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
(二)外因:法律信仰环境欠佳
法律信仰的外在环境主要是指被影响主体以外的社会主体所营造的,对被影响主体产生作用的社会氛围和整个社会结构的制度层面的资源配置与具体实现的情况.具体而言,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的外部环境有以下两个:
1.社会大环境
尽管大学生主要以校园为活动范围,但作为社会一份子,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影响大学生形成法律信仰尤甚:
第一,立法数量增加,大学生参与极少.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至今我国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规章等数以千计,亦即一些学者认为是“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律”[9].这些立法尽管多是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但是不仅是大学生没有机会参与,广大公民也参与太少,从而导致他们对大批法律法规感到陌生,难以认同,从而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
第二,粗暴执法、执法不严削弱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传播极其迅速的世界,大学生通过书本、影视、网络等媒体可以最快速度了解国内国际发生的各类事件.曾几何时,城管粗暴执法,农民工讨薪艰难,农民工职业病不给鉴定,各类行政不作为等事件频见报端和网络.有些执法人员不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蒙上了一层阴影.因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民众皆知,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环节,即使法律法规再完善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也是有法不守莫若无法,只会令大学生产生对法律的怀疑,而非信任.
第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导致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失落.众所周知,司法机关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司法不公正,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严重影响人民对法律的信任.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等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0].近年来,冤案频出,百姓瞠目:聂树斌案、余祥林案、杜培武案等;法院整体腐败,国人震惊:武汉市中院腐败案[11]、深圳市中院腐败案[12]、广西平南县法院腐败案[13]等.这就使得“客体游离于主体的需求之外,不仅无法满足主体的需要,而且成为主体排斥和还定的异化”[14].大学生群体作为青年的杰出代表,看到此类不公事件,义愤填膺群起攻之尚来不及,怎么会对这样的“法律”产生信仰呢?这就是考舍所言的“社会合法性撤销”[15],亦即当法律制度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就会导致大学生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否定.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何其重要!
2.高校小环境
学校环境是指高校的教育管理模式和教风学风等因素构成的环境.大学生在校四年,多数时间在校园中渡过,所以学校环境对其法律信仰的生成不可小觑.笔者以为,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的学校因素主要有以下二个:
第一,高校教育管理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尽管大学自治的呼声已有数年,时至今日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仍收效甚微.目前,大学领导层依然由上级行政部门委任,几与其他行政官员无异,从而导致学校管理官僚化,官场上的人治传统不可能不影响到高校管理者身上.依此规则,成立院系领导机构和年级辅导员制度,无不渗透着“人治”传统的阴影,难以嗅到民主法治的气息,在学生耳濡目染于这样的校园管理之中,让其产生法律信仰实有苛求之闲.第二,高校教学模式的僵化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生成.当前大学教育中,一方面过渡强调教师的权威,提倡“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鸣沙石室佚书—太公家教》.的尊师教育,忽视挖掘以学生为主体的质疑精神,用僵化的考试体制凝固了大学生开放的学习视野,容易造成学生上课只知做笔记,唯老师是从的思维逻辑.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教育课内容单调,课时又少,加上教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有限,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开展不够,比如旁听法官开庭审判、做法律志愿者为弱势群体服务等,因此导致了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更有甚者,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持怀疑与否定态度.这就使得大学生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过激方式来讨回自己所认为的公道,从而造成违法犯罪的发生.前述几个案例中的大学生恶性犯罪无不如此.
三、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路径有人说过:“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同理,学者们的冥思苦想也并非仅仅是为了坐而论道,更要关注现实.探究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构建大学生从内心信仰法律的路径.
客观对待传统不能否认,国人的传统文化中的确有不少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的障碍.不错,传统的礼法文化和伦理亲情的确使法律降到次于礼与情的尴尬地位,但仔细分析,信仰“礼”及“伦理”依然是一种“规则信仰”.如果我们能将此“规则信仰”进行创造性转化,扬弃地吸收,使法律居于最高地位,不也“其乐也融融”吗?因为毕竟大学生们生于斯、长于斯,不可能一夜之间由黄种人变成白种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融入西方文化体系之中.至于权力崇拜和法律工具主义则必须摒弃,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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