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律法规名英译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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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往往揭示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或规范的对象、主要范围或主要内容,故而至关重要,但目前鲜有学者对我国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进行探讨.在权威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英译本中,法律法规名称的翻译在术语、语法及句法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中西方思维、文化及心理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中英文表述上的不同.从翻译目的论的视角观之,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需正确选用术语、注重译入语的语法和句法表述习惯,尤其是参照外国法律法规名称的表达方式,方能最终实现我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目的.
关 键 词:法律文本名称;英译;目的论;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DF0-05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17
一、引言标题是一部作品的灵魂和中心所在,法律法规的名称是一部法律或法规最显著之处,它高度概括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或规范的对象、主要范围或主要内容.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难免有不少中国特色的表述,而该表述在英文中难以找到完全对等的表达.因此,就法律法规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文体而言,其名称的英译就存在诸多难度.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法规的英译成为中国对外法律交流和贸易活动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很多法律都有英文版,但其名称的英译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法律文本翻译的研究作品不少[1-3],却鲜有学者对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进行研究.本文拟从翻译目的论的视角,探讨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本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据中、英表述习惯方面的差异及其背后的哲学心理及文化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翻译策略,以期对我国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有所启迪,并最终有助于实现法律法规英译的目的.
二、我国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的现状述评我国的法律法规可大致分为如下几种类型: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只列明要调整的对象,最多在前面加上国别,如《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由发布该法规的机构和所要调整的事项构成,包括规定、办法、通知、决定等,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颁布的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批复等),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浏览了网上的法律法规英译本,发现其名称英译呈现出下列不足之处:
(一)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术语误译情况明显
在现行法律文本名称的英译本中,常见到使用“law”或“laws”来翻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
例1:(a)LawonLicensedDoctor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除文中特别注明外,本文所援引的例子来自:北大法律英文网(http://.lawinfochina.)、中国人大网(http://.npc.gov./zgrdw/english/law/lawDBSearch.jsp)、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的英文版(http://.npc.gov./englishnpc/Law/Integrated_index.)、宋雷法律英语网(http://.falvtrans./index.aspx).
(b)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heExclusiveEconomicZoneandtheContinentalShelf(《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在翻译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办法、规定、通知等名称时,常使用“measure”、“regulation”、“provision”、“procedures”等术语.
例2:RegulationonAdministrationofSanitaryRegistrationandEnrollmentforEstablishmentofFoodforExport(《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例3:(a)Measuresofthe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oncerningtheAdministrationoftheGoods,MeansofTransport,andArticlesCarriedbyIndividualstoBeBroughtintooroutoftheBondedAreaofOuterGaoqiaoinShanghai[4]
(b)Proceduresof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theControlovertheGoods,MeansofTransportandPersonalArticlesEnteringorLeavingtheShanghaiWaigaoqiaoFreeTradeZone[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王建: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研究在例3中,两者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的英译本,却在翻译“管理办法”时使用了不同的术语.
例4:(a)ProvisionsontheAdministrativePunishmentofPrice-relatedViolation(2010Revision)(《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b)Provis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heControlofRadio(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law”泛指法律,其作为法律法规名称的情况极为罕见;“act”指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常用于法律法规的名称;从语义层面而言,“provision”一般指具体的条款或规定,并不表示规范性文件,很少用于法律法规的名称,而“procedures”也并不表示规范性文件而指有关程序.这些混用或者错误的表达可能导致读者(尤其是外国读者)产生理解困难,进而影响翻译目的之实现.
(二)语法错误比较普遍
对权威机构发布的法律文本的英译本进行梳理后发现,在名称的译文中,语法错误较为明显,包括冠词的不当省略、单复数形式混乱、介词误用等.
例5:(a)RegulationofthePRCforControllingtheRegistrationofEnterprisesasLegalPersons
(b)InterimProvisionsonGuidingForeignInvestmentDirection
在例5中,除“regulation”应为复数形式、“provision”应改为“regulations”外,“regulation”后面的“controlling”、“guiding”这类v-ing分词可作定语.对此,可参考国际性公约如“ConventionEstablishing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Marrakec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英文表述.因此,划线处的“for”和“on”实属多余,可以省略.
例6:(a)RegulationsonAdministrationofAudioVisualProducts(《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b)RegulationsonAdministrationofTechnology-IntroductionContracts(《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c)InterimProvisionsconcerningContractPeriodofChineseForeignEquityJointVentures(《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例6的三个句子中,都应在划线的单词前使用定冠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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