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律法规名英译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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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the”.对此,可参照国际公约的表述,如“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三)就句法而言,译文啰嗦,“机械对译”现象明显
由于受东方哲学、文化、心理等因素影响,汉语在表述上有异于英语的表述,这种差异在法律法规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中尤其突出,而其译文也颇具中国特色——在翻译时几乎都按照汉语的行文方式或思维进行处理,致使译文也带有浓厚的中国英语特色,不符合英语的常规表达习惯.
例7: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Shanghai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TransmittingtheSuggestionsonDeepeningInstitutionalReformofTown/TownshipWaterAffairsAdministrationofThisMunicipalityMadebyShanghaiWaterAuthorityandTwoOtherDepartments(《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三部门关于深化本市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如此洋洋洒洒数近40个字的法律名称,几乎是按照汉语的表达方式进行机械对译,导致阅读与理解困难.类似的例子举不胜数.
(四)译名违反同一性
法律法规翻译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准确性,因此要自始至终使用同一个表述,方能便于查找和保持确定性[6].但在目前的法律名称英译中,对同一个词却有不同表述.
例8:(a)CircularoftheStateCouncilconcerningtheExpansionoftheScopeoftheCoastalEconomicOpenZones(1988)(《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资料来源:北大法律英语网(http://.lawinfochina./search/SearchLaw.aspx&
法律法规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b)Provisionsofthe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theControloftheGoodsEnteringandLeavingtheCoastalOpeningCitiesandArea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资料来源:http://.chinahotelsreservation./china_law/PROVISIONS_OF_china_law_THE_CUSTOMS365..例8中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就有“CoastalOpeningCitiesandAreas”、“CoastalEconomicDevelopmentZones”两种译法,此外,该法规名称还有“OpenCoastalCities”和“CoastalEconomicOpenZones”二种表达法.资料来源:http://.china../e-china/openingup/sez..在前面的例3中,同一部法规也有两个相去甚远的名称英译本.这些不同的表述莫衷一是,会让人误以为是两部法规.这将有损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同时也增加了法律法规的查找难度,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翻译目的论及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的目的德国翻译理论家汉斯·弗米尔(HansVermeer)颠覆了传统的翻译原文中心论,创立了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y),认为翻译活动是跨语言、跨文化的人类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目的法则是翻译的最高法则,翻译目的决定翻译行为.在弗米尔看来,翻译时究竟应采取何种策略,是归化还是异化,都取决于翻译的目的,换言之,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7],或者以Nord的话说,翻译目的决定了译者拟采用的翻译方法(theendjustifiesthemeans)[8].
我国出版法律法规英译本的初衷,无非是想让外国人了解我国的一些规定.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就指出:准确、及时地将行政法规翻译成英文,对于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具有重要意义.在目的论框架中,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受众——译文所意指的接受者,他们有自己的文化背景知识、对译文的期待以及交际需求.每一种翻译都指向一定的受众,因此,按照Vermeer的观点,翻译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标受众而生产的语篇”[7],而且这一行为必须经过协商来完成.法律法规英译本的读者或对象(即译本受众)可分为直接接受者和间接接受者,其中,英语国家和母语非汉语的其他非英语国家的读者为直接和主要接受者,而中国读者应被定位为次要或间接接受者.这就要求在英译法规名称时,不应为了照顾译文的间接接受者而追求译文语言的平易化;相反,应该使用较为刻板而正式的法律英语文体,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法律表达方式保持一致,方能全面体现原文的内容并达到预定的效果.
四、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法规名称英译质量改进策略要实现翻译的目的,应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即文本的功能.译文的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本的功能能否实现,因此,在法律法规翻译时应考虑到法律文本的功能.根据Buhler对法律文本的三功能分法,即“informativefunction”(信息功能)、“expressivefunction”(表达功能)和“conativefunction”(意动功能),法律法规显然属于信息类语篇,尽管Buhler也认为法律法规具有意动功能[9-10].
有不少学者在谈及法律文体的翻译时都强调法律翻译应遵循的原则,如“专业性、严谨性、准确性、等效性”[11],“准确性及精确性、一致性及同一性、清晰及简练、专业化、语言规范化、集体作业”[12],“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法律翻译原则[13].法律法规乃是专业性极强的一种文本,而任何法律的专业翻译都体现在实际性、有效性的语言结构上[14],这就决定了在翻译法律法规时应在术语和语法层面追求译文的准确性,而在表达模式层面应顾及到目的语的表述习惯,方能与译文读者心目中对法律文本的预期相吻合,从而达到法律法规翻译的预期目的.前文中法律文本的名称英译存在的缺陷,势必给英美法系的读者带来一种迥异于原文读者的心理预期,从而达不到对外宣传和交际的目的.因此,在翻译法规的名称时,应以译文读者为导向(reader-oriented).具体而言:
(一)根据法律的效力及其制定部门选取表示法律法规的术语
如上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般应译为“Act”;而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一般用“regulations”(由行政机构颁布的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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