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教学方法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语法和语境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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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翻译区别于文学翻译的语境与追求、法律翻译与普通翻译共享的语法和规则、依赖于特定语境的几个基础性法律术语翻译三个方面,对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语法和语境进行了探讨.
法律英语翻译语法语境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学习、研究和发展与法律文献的阅读、翻译和移植之间的渊源关系是深刻而久远的.但阅读一些法律翻译文献时,我们常常会有这种经历:感觉每一句都很通顺,但整段、整篇文章却不知所云,一对照原著才恍然大悟——原来译文如此“惨不忍读”,非原文使然也!这种状况很多时候源于译者对法律术语所承载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语法所蕴含的内在逻辑缺乏基本常识.作为略有法律背景的英语学生目睹这种惨状,笔者开始在教师的指导下尝试进行一些翻译,深感将法律文献由英文转换为中文,不仅需要有相应的英文语法水平和中文表达能力,而且更需要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语法”(thegrammaroflaw)训练.通过与长期从事法律翻译的学者交流法律翻译的体验、教训和基本背景知识,笔者欲借本文对民事司法领域中核心术语及其相应背景进行梳理,以减少一些常识性错误和读者为讹译所困的状况.
一、法律翻译区别于文学翻译的语境与追求
关于文学作品翻译的“最高境界”,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然而,法律翻译不仅不能、而且不应追求“化”境,因为其术语受限于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其内容受限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著名的英美法学者何美欢甚至主张,“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重要意义时才可以划上等号,否则宁可生造词语.”有学者甚至认为,“假如说,文学翻译允许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进行‘再创造’以‘拓展无限空间’,那么,法律翻译所注重的就是要‘阻塞一切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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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翻译方法和目标的迥异,缘于翻译对象的根本差异.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语境差异有时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出发语言“投胎转世”于目的语言之后,语法差异可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精灵.如果将文学作为一种艺术作品,那么其本身追求的就是神似而非形似,歌德说美在“真与不真之间”.但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混同或融合,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制度的内涵和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就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原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翻译本身并不能承载这一功能.特别是一部内在体系严密的法律作品,一旦法律语境差异在翻译中被“化”去,则目的体系的语言就改变了出发体系语言所承载的制度内涵.正如何美欢教授所言:“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把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划上等号,很容易把术语在一个体系的意义带入另一个体系里去.”在法律实务中更是如此,以不同语言形成的法律文本必须“以同一形式出现”,如果只求神似不求形似,则可能因字里行间留下的细微空隙而导致在日后解读和适用相关条款时的根本性利益纷争.
所以,法律翻译不仅要求同质性,而且追求同一性.法律翻译远非文字技巧或语言语法问题,翻译方法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概念能否作为制度移植的载体,准确、完整地传达外国法律术语或制度规范的内涵,充分体现其制度功能.研究法律翻译方法对于法律解释和比较研究的价值主要在于,当阅读、解释、研究那些经由翻译或法律移植而传入我国的法律术语及其代表的法律制度时,切不可忘记这些术语本身并不一定反映了制度的原貌,术语的内涵有时是由翻译者确定的,那些表面上完全相同的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而表面上毫不相干的概念之间实际上却存在着某种制度联系.如果对此没有足够清醒的意识,法律翻译可能要么可能掉进术语符号的陷阱,要么可能制造这种陷阱.
当然,无论选择怎样的翻译方法,法律概念作为“部分”,同时兼顾与本源制度体系的“整体”和本土制度体系的“整体”协调关系是勉为其难的.因此,对于法律翻译作品的研读者而言,记住另一个原则更为重要——法律翻译不可能替代或混同于法律解释.在方法论上,虽然允许译者对法律原著进行不同程度的演绎,形成所谓“亲读者型”与“亲作者型”不同倾向的翻译风格,但仍须谨记本文开头强调的法律作品与文学作品的显著差异.即使采取台湾学者王泽鉴的主张,“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我国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概念用语相契合.”也不要忘记王泽鉴先生强调这一过程需要“通过解释途径”,并承认“个别法规定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继受国家之法律理论”,因而主张“设法使之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以使法律的有机体内“部分与整体调和,以实现其规范之功能”.更重要的是,在翻译或阅读法律译作时要时时意识到,术语本身不过是一种文字符号而已,制度的内涵是通过翻译而被附于这个符号之上的,它并不等于法律制度本身,必须借助相关背景和法律解释,探究这些符号之下或概念背后的制度内涵,切忌望文生义、凭空臆造、穿凿附会.在此以美国民事司法文献翻译中经常出现误译的若干核心术语为例,具体讨论法律术语的具体语境与翻译方法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翻译与普通翻译共享的语法和规则
翻译作为一种语言转换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翻译者的媒介作用而促进使用一种语言的作者与使用另一语言的读者之间达成沟通.因此,恪守两种语言的语法规则对于文学翻译和法律翻译而言都是相同或相似的,虽然法律作品对于信的要求更高,而文学作品可能对于达的关注更多,但都要求在“信”守出发语言本义的前提下追求目的语言的表意通“达”,否则,翻译作品可能由于不符合目的体系的语法习惯而令读者不知所云,丧失了翻译的沟通价值.法律语言由于其自身的严谨性特征,往往因为重重限定的需要而出现定语套定语、从句套从句式的语法现象;而法律翻译又恰恰要求两种语言的同一性而非仅止于相似性,因而进行语言转换更为困难.然而,这恰恰不是法律翻译可以不遵从语法规则、采用生硬的原文句式的理由;相反,只有谙熟并恪守两种语言各自的语法,才能准确地表达作者的原义、实现作者与读者之间的沟通,不过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分两个步骤完成的:译者要先按照出发体系语法完整地阅读理解之后,再将这一本义按照目的体系的语法完整地进行排列组合.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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