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方面论文例文,与宁夏法学教育现状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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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宁夏法学教育已超过30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已为社会输送了数以万计合格的法律人才.但从宁夏当今的法学教育整体来,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使宁夏法学教育对宁夏及周边地区发展的贡献度和参与度尚未达到应有的程度.本文通过对宁夏法学教育现状的阐述,肯定成绩,找出主要问题之所在:定位不清、结构不合理、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等,并对各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成因分析.
【关 键 词】宁夏法学教育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2)23-0009-02
著名法学家张晋藩教授在“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座谈会上讲道:“法治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是不能分割的、相互促进的.从历史到现实综合来看,法治兴,则法学兴,则国兴;法治废,则法学教育废,则国废,这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由此可见,成功的法学教育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法制趋于完善和发达.进入21世纪,宁夏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时代潮流,如何培养适合宁夏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合格的法律人才,以推动宁夏法学教育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这是当今宁夏法学界、教育界应认真思考并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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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夏法学教育的现状
截至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法学教育的大中专院校共有五所,分别是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宁夏大学、银川能源学院(按照开设法学类专业的时间顺序排列).从最早设置法学类专业的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算起,宁夏法学教育已超过30年的历史了.毋庸置疑,宁夏法学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已为宁夏及周边地区输送了数以万计合格的法律人才.法科毕业生走向社会后,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有的成为国内知名学者,有一大批成为各级公务员,绝大多数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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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夏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宁夏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导致法科生就业前景不明朗
近年来,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问题,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一是法学教育究竟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或是二者兼而有之?二是法学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学科教育,或是职业教育,或是兼而有之?三是法学教育究竟培养的是通才,还是专才?宁夏法学界也参与其中,但热烈的讨论未能清晰地定位法学教育,由于定位不清,造成包括宁夏在内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前景不明朗.由麦可思研究院(MyCOSInstitute)独家撰写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以下简称就业蓝皮书)于2012年6月1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报告显示,法学等高考“热门”专业就业连年爆冷,其中法学专业更被列为“2011年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从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连续3年垫底,而且法科毕业生原来拥有的光鲜耀眼的就业单位及部门已寥寥无几.
2.宁夏法学教育结构不合理,法科毕业生水平参差不齐
就业蓝皮书主编王伯庆认为:“在国外,学生通常是在结束了本科阶段的学习之后,才开始进入法学院.而我们现在的状况是什么?法科毕业生一本高校在培养,二本高校在培养,三本高校也在培养,甚至高职院校也在培养.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从事法律工作,一个很有力的证明就是对于很多不合格的法科毕业生来讲,通过司法考试比高考还难”.宁夏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宁夏司法警官学院开设法律事务、律师事务等8个法学类中专、高职专业,在校生3800人.北方民族大学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刑事法、民商法、国际经济法、金融法4个方向,在校生830人.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开设法学本专科成人(开放教育)专业,学员人数数以千计.宁夏大学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在校生1200人,法学理论硕士点在校研究生79人.银川能源学院开设书记官、法律事务两个专业,在校生70人.宁夏法学教育从中专到研究生有四个层次,有统招、自考、成人三个渠道,涉及全日制、函授、业余三种形式,呈现层次多、渠道广、形式杂、法科毕业生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
3.宁夏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凸显就业竞争力不足
法学作为应用学科,研究对象很宽泛,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科技等领域都有紧密的联系.从理论上讲,法科毕业生就业市场非常广阔.但由于宁夏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使得法科毕业生刚迈出学校就不知道自己该怎样面对社会与法律职业.如此,凸显就业竞争力不足.而宁夏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实质,恰恰就在于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讲过:法学教育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教育的前途在于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优质的智力支持.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必须通晓司法理念,熟知国家法律,必须自觉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必须善于将固定的法律条文与千变万化的法律事实结合.宁夏法学教育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也应注重学生的实践(实务)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研讨、法律职业实务等实践性课程应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给予相当的课时保障和严格的、硬性的考核要求,用以培养法科生法律职业实践(实务)能力,使其进入社会后能尽快适应社会与法律职业.
三宁夏法学教育问题的成因
1.法学教育理念不清是宁夏法学教育定位不清的主因
邓小平同志曾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理念.“教育要面向现代化”,就是说教育要面向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整个教育事业同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相适应.“教育要面向世界”就是要向其他国家学习,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从而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教育要面向未来”,就是要求以长远的、历史的战略眼光办好当前的教育.近十几年来,法学教育由精英教育时代过渡到大众化教育时代,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毋庸置疑.但是,大众化的教育模式能否适应“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需求呢?大众化教育时代不应排斥精英教育的存在,而且还应广泛地呼唤精英教育理念和模式的并存.宁夏法学教育应在坚持大众化教育的前提下,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尤其是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秉承邓小平同志的“三个面向”教育理念,着眼于培养高质量、高素质的高端法律人才,为宁夏法学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的结合找到一个平衡点.2.法学教育有利可图是宁夏法学教育结构不合理的主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校不断扩招的热潮,加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以及学生和家长对律师、法官、检察官这一类“21世纪黄金职业”的向往,法学专业就成为全国最热门的专业之一.一些院校把法学类专业视为有利可图的“唐僧肉”,不管自己是否具备创办法学专业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再加之兴办法学专业的成本较之理工类专业要低得多,不需要价格不菲的实验设备和耗材,所以一哄而上.目前宁夏一些负责在职人员学历提升的自考、成人、函授、开放式法学教育办学单位鱼龙混杂,虽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确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环节的培养考核要求,但实际上办学单位根本无法实现学员学习过程的监督和实践环节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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