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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清朝末年以来,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迁和动荡,我国法学教育也走上了一条非常曲折的发展道路.纵观100余年的历史,我国法学教育的演变体现了时代性、间断性、非自主性的基本特征.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教育模式;教育制度
中图分类号:G40-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12)05-0096-03
自清朝末年以来,法学教育在中国已经走过了100余年.同历史悠久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法学教育还有许多不足,但是我国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近代到现代还只有100余年的时间,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非常快.197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每年招收的法学本科人数只有700多人,而现在每年招生的法学本科人数已经突破10万人;1977年刚刚恢复高考时,全国招收法学本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只有3所,而现在已经达到600多所.可以说,我国法学教育仅仅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当然,100余年来,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迁和动荡,我国法学教育也走了一条非常曲折的发展道路.总体说来,我国法学教育100余年的演变体现了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演变具有时代性
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学教育为了适应当时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把培养其需要的法律人才和培训在职司法干部作为法学教育最重要的目标,因而把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培养当成当时法学教育的重点,却不太重视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在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正式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同时也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律与社会生活中许多行业都密切相关,它不再只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的独有事业,而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事业.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明显感觉我国法学教育的滞后,法学教育在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都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对法学教育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尤其是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我们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我国的法学教育因此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取得了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和成就.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出现,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的全球化,这些都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但要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实践创新能力;他们不但要熟悉通晓中国法律,还必须了解懂得国外法律和国际法律的相关知识;他们不但要学好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学习和掌握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人文等学科知识;他们不但要懂得中文,还必须精通外语,特别是英语等等.在中国就目前的法学教育制度来看,法学教育制度基本上还沿袭旧的教育模式,虽然法学教育在数量上有很大增加,但是,就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要为国家和社会大规模地提供复合型和专家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还是很困难的.于是,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借鉴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在借鉴美国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法律硕士教育,通过法律硕士教育可以更快地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同时,大批在职法律工作者开始攻读法律硕士,很好地解决了提高在职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也很好地适应了国家和社会快速发展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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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学教育的演变具有间断性
从清朝末年到现在仅仅10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无不一直处在剧烈的变化之中.例如,就社会性质而言,我国实现了从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从政治制度来说,我国又先后经历了封建君主专制、封建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法西斯独裁专制、人民民主专政等几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在经济上,我国经历了传统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几个阶段;在文化上,我国传统文化开始被打破,我国传统文化从与西方文化之间的对立、碰撞逐渐向与西方文化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方向转变,等等.在这样一个社会急剧变化、极不稳定的时期,我国法学教育时断时续,时而繁荣时而低落,而表现出很强的间断性或者波折性.从大的方面来说,中国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法学教育.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法学教育的水平,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萌芽时期,即从鸦片战争到洋务运动时期.在这个阶段,以京师同文馆为标志,在洋务派的推动下,清朝政府掀开了近代法学教育之先河.限于当时的条件,京师同文馆的法学教育不仅在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都比较单一,而且规模小,发展缓慢.据《同文馆题名录》记载,在京师同文馆,各馆各科学生参加公法大考者,1876年9名,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1].第二个阶段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正式创立时期,即从甲午战争到戊戌变法时期.这个时期,法律作为一个专门科目在近代中国高等教育中正式设置.第三个阶段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时期,即从八国联军到辛亥革命前夕.在这个时期,清朝政府废除了八股文,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个学校系统制度——《壬寅学制》,确立了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随着清朝政府对法律的不断改革和对西方法律的借鉴,从事法学教育的法政专门学堂开始大量兴起,从而第一次使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比较繁荣的景象.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以后,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对清朝法律的废除和新型法律的逐步建立,我国法学教育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其中,在北京政府时期,由于政体的变更,司法、行政制度的需要,以及举办法学教育所需经费、设备不多,加上受教育者传统的“学而优则仕”的封建观念,诸多主观客观因素导致法学教育在民国初年兴盛一时,大学设立法科,公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几乎遍布全国,“举国习法政”而人满为患.但是,进入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又开始出现了比较大的波动.从1928年到1937年,在国民政府强调教学质量和注重实用科学(理、农、工、医等)的情况下[1],法学教育规模开始压缩.据统计,在1937年之前,国民政府的法学教育在法学院系设置数、学生数及毕业生数等方面均呈下降趋势,法学院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学院数之比重从1931年的16.99%下降到1935年的14.85%,法科之学系数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学系数之比重从1932年的18.67%下降到1936年的12.6%;法科学生数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学生数之比重由1931年的34%下降到1936年的19.69%,法科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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