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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数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数之比重由1931年的37.2%下降到1936年的29.15%[1].在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国民政府的高等教育遭到破坏,从1937年到1939年期间,大学与独立学院锐减,在校生数与毕业生数及法学院数均呈递减趋势,法学教育一度处于低潮.但到1940年以后,国民政府的法学教育开始回升,甚至超过战前水平.而且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开始发展起来[1].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随着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加深,再加上国家和社会在客观上需要大量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在国民政府时期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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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在我国迎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新中国在废除旧法、继承革命根据地政法教育传统以及学习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2].但是,随着严重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和反右派斗争的不断扩大化,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中国开始受到严重打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在中国基本上遭到毁灭性打击,几乎所有的政法院校均被停办或者解散,校舍被占用,图书资料、教学资料大量散失,教学设备遭到彻底毁坏,教师队伍所剩无几,法学教育初创阶段所取得的成果在这个时期几乎丧失殆尽.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我国彻底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开始对法学教育进行了长达10余年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随后,在党确立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决策以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我国法学教育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又处在不断改革的时期.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演变具有非自主性

一般认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方国家不仅建立了法治社会,而且建立了发达的法学教育制度[3].当然,历史悠久的法学教育也为西方国家法治社会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尽管中华法系在人类法制史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清朝末年以前,中国既没有孕育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演变不难看出,我国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中华民族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随着西方列强在清朝末年侵入中国以后,在新的形势下被动地学习和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经验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在中国的演变历史就是中国不断地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经验和世界法学教育经验的历史.而自清朝末年以来,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一直处于比较激烈的变化之中,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教育借鉴的对象有所不同.

在中国法学教育创始之初,我国法学教育蓝本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是学习英美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这主要以京师同文馆和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的法学教育为代表.例如,京师同文馆的法学教育所采用的教材就是美国国际法学者亨利·惠顿所撰写的国际法专著——《万国公法》,而从1867年到1902年,《万国公法》的任课教师一直是这本著作的主要翻译者、美国长老会教士丁韪良;在天津中西学堂的法学教育中,除了极少数课程(如圣谕广训、策论等)采用中文教材外,其余6门自然科学、12门法律课程全部采用英美教材,并且使用英语进行教学.这种课程设计主要反映了总教习丁家立以美国耶鲁大学为蓝本的教育主张,表现出基础宽厚、文理并举、突出英美法系教学的特点[1].在甲午战争中,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引起清朝政府的极大震惊,在国内变法运动的推动下,中国朝野上下纷纷探寻日本迅速崛起的原因,于是,清朝政府掀起了研究日本和学习日本的热潮.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法学教育又以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为借鉴和学习的对象,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京师大学堂政法分科大学的法学教育没有像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那样开设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一般教育课程,而是以当时日本大学教育模式为范例,招生对象应是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毕业生,而一般教育科目需在预科阶段完成[1].与此同时,大量留学生被清朝政府派到日本去学习法律,并且还在日本聘请了大量法学教师在我国京师大学堂和各省法政学堂任教.进入民国时期以后,中日教育关系逐渐淡化,中国开始摆脱对日本经验的依赖,而广泛吸取各国先进经验[1],尤其是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和美国在华势力的扩大,中国法学教育又重新借鉴了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

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法学教育开始完全照搬苏联的法学教育的模式.首先,新中国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法律系,专门由苏联法学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其他学校的法律系培养法学教师.其次,教育部在学习借鉴苏联法学教育的经验的同时对我国大学政法院系进行了大规模整合调整.再次,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全方位向苏联学习,包括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订、教研室的设置、招生制度的建立等等方面.最后,一方面派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也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来校任教.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法学院系的恢复和重建,我国开始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就目前而言,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在逐步形成.但是,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法学教育仍然没有停止学习国外成功经验的步伐.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在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参考文献:

[1]汤能松.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周光礼,胡海清.建设中国高校战略能力:一种创新教育模式的构建[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1):5-11.

[3]李江源,王雄.论教育制度的实践基础[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3):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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