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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程序的合法性,就没有结果的正当性.因此,西方国家十分注重问责程序的科学设计.虽然不同国家的教育问责方式可能有很大差异,但它们基本上遵循这样的流程,那就是职责、指标、评估、报告、奖惩.在澳大利亚,审查是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主要实施途径,专门由2000年成立的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证署(AUQA)实施.澳大利亚质量保证署进行的审查采用“ADRI”四位一体模式,包括入场(Approach)、展开(Deployment)、结果(Result)和改善(Improvement)四个过程.四个阶段的审查,缺一不可,并且审查不仅关注过程,而且也重视结果.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启示纵观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高校“无权”状态下内部检查式的问责阶段;第二阶段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状况下逐步规范化的政府问责阶段;第三阶段是以政府为主、社会逐步有限参与的问责阶段.随着高校扩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突飞猛进,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日益凸显,高等教育已进入“问责时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因此,我们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度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高等教育问责机制.1.推行“制度问责”,构建高等教育问责制度我国高等教育问责之所以实效性不大,就是由于我国缺乏中央统一问责立法的引领.其实问责是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问”,是一个系统化的“治理”规范.它不仅指向犯错违法的责,更重要的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对政府教育行为的“合理质疑”.因此,我们要学习西方先进经验,推行“制度问责”,构建起相应的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结合我国实际,一是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国家教育行政问责办法》,明确教育问责的法律法规依据、教育问责的主体、教育问责的客体、教育问责的内容、教育问责的程序、教育问责的处罚类型、教育问责的申诉与处理、教育问责的监督等,使高等教育问责制有法可依,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合法性,增强高等教育问责的权威性和导向性.二是加强教育法律问责,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负责,严格遵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承担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奖惩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等,用督导问责检验、推动政策执行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强化“异体问责”,扩大高等教育问责主体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问责制基本上都是“行政问责”,是由政府主导的教育行政部门针对高等院校的同体问责,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问责,这种同体问责具有局限性,它忽视了学校内部,如专业教师和教代会、工会的问责权利,也忽视了学校外部,如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群众组织的问责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分权问责、专业问责、市场问责、管理问责等多种问责方式的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去问责,而不仅仅局限于用单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去问责.从宪政角度来说,高等教育问责的主体首推纳税人,因为我国的高等院校大多数是政府出资设立的,其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也就是来源于纳税人的赋税,因此纳税人无可争辩地拥有向高等院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问责的权利;除此之外,高等院校还应该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问责.只有建立起政府问责与社会问责、内部问责与外部问责、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的、多层次、宽领域的高等教育问责制,实现高等教育问责主体多元化,才能保证高等教育问责制中没有缺失的环节,才能形成良好互动的责任体系,才能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提升高等教育的公信力.3.实行“阳光问责”,推进高等教育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可杜绝腐败的滋生.实施高等教育问责制必须实行教育信息公开.为此,政府部门要承担起构筑高等教育信息平台的职能,积极推动重要信息的主动公开,坚持高起点谋划、分层次推进、高标准实施,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使个人获得充分的高等教育信息,解决好教育提供者与教育接受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定期发布年度绩效报告,定期把在高校实施管理的基本策略、部门预算、教育经费执行、教学等工作流程、招生就业、学籍管理、教学质量、国家资助政策、公派留学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信息用书面报告或其他媒介形式向外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评估机构要建构教育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各类相关院校的信息,提高评估信息在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作用.4.启动“程序问责”,规范高等教育问责程序高等教育问责规范效应的发挥与制度价值的实现最终要依赖于一整套设计完备且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运行程序.人们可以通过程序问责这种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最大限度地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具体而言,笔者认为,高等教育问责程序大致应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即教育问责主体依据何种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条规、以何种方式和步骤启动对问责对象的问责;二是责任的调查认定程序,要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联席会议制度,科学认定问责对象的责任归属,保证责任确定的严肃性;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责任追究处理协调机制,会商处理意见,做到处理得当,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四是问责的申诉程序,“有权力,就必须有救济”,当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请求复审.参考文献:[1]张艳敏.苏格兰教育问责制的政策与实践[R].中外教育分析报告,2005(40).[2]El-Khawas,Elaine.AccountabilityandQualityAssurance:NewIssuesforAcademicInquiry[A].JamesJ.F.Forest&PhilipG.Altbach.InternationalHandbookofHigherEducation[C].Dordrecht,Netherland:Springer,2006:24.[3]乔玉全.21世纪美国高等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05.[4]Trow,M.Trust,marketsandaccountabilityinhighereducation:Aparativeperspective[J].HigherEducationPolicy,1996(9).[5]P.R.ChippendaleandP.V.Wilkes.AccountabilityinEducation[M].Queensland:Univ.ofQueensalandPr,1977.[6]吴清山,等.教育绩效责任研究[M].台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柳亮.高等教育问责制:内涵、缘起与实践[J].现代教育管理,2010(2).[8]LeonLessinger&associates.Accountability:SystemsPlanninginEducation[M].Homewood:ETCPublication,1973:4-9.[9]郝世文.英国高等教育问责机制:现状与动向[J].外国教育研究,2009(10).[10]高耀丽.英国高等教育问责制及其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05(11).[11]柳亮.高等教育问责:认识转换与发展构想[J].高等教育研究,2关于高等教育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其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相关论文网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