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论文范文,与小议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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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合法性、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同时提高立法技术,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简陋,尽可能做到精确、全面、严密、可操作化,从而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行为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问题.我国现有监督体制存在扯皮现象,事实上并未真正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网络.对此,应根据行政执法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健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主体的、适合各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有不少专家建议设立人大监督专员,成立统一、高效、权威的人大监督委员会.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以消除行政执法监督的死角,做到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有相应的监督.
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任何监督的目的都在于给监督对象施加一定的控制力量,以促使监督对象按照监督主体认为正确的方向运行.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决定必须赋予监督主体以足够的权力,如果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等于或者小于监督对象手中的权力,就会使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在处理某一行政违法案件时,出现想查处的查处不了、想执行的执行不了的情形,最终无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应当看到:对监督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果不给予严肃查处,不仅助长某些当权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影响政府的威望.为了改变行政执法监督软弱无力的状况,必须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调查取证权、法律制裁权,以及监督对象拒绝履行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法为其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等权力.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应尽的监督职责,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能够正确实施.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固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监督主体玩忽职守、未尽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结果被其他执法监督主体发现,已经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案件没有依法正确处理造成错案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如同程序是行政执法合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一样,行政执法监督也必须程序化,方能取得预期效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仅应当注意事后的矫正,而且应当注意事前的防范.不能处于消极被动的“堵漏”状态,局限于群众反映什么或者领导让查什么就查什么的做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始终,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也应贯穿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始终.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应当包括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并且偏重于事先防范.因为事后监督的成绩再显著,也只是亡羊补牢,所以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向前延伸,把违法的行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之中.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应当体现公开原则,不能“暗箱操作”,这是行政执法监督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监督公开原则的首要内容是监督的依据要公开,不能以内部文件甚至领导讲话的精神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其次,实施执法监督的过程要公开.比如,检查是公开的,获取证据的渠道是公开的,处理的结果是公开的.在监督主体拟对监督对象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监督对象拟作处理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监督对象享有的权利.允许监督对象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并且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要求监督主体为之组织听证.如果应当公开进行的监督活动,监督主体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所作的监督处理决定应归于无效.
(四)加强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毛泽东指出,我们要跳出历代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种周期律,就必须实行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政协的监督,虽然在性质上只属于民主监督而非法律监督,但其参政议政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成员大都具有高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的特点,这就使民主党派在监督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民主党派的监督给予可操作性的法律保证.例如,对来自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检举揭发必须有具体的负责机关、人员予以受理,并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出明确的处理.
人民群众和行政执法活动有密切的联系,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的学者也把人民群众的监督称为公民监督,认为公民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大众监督,是最严密最完善的监督形式.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基层,对权力主体的监督最为广泛和客观,所受不法行为危害最为直接,体验最为深刻,要求消除执法不力的愿望也最为强烈,一旦能够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就置于人民的监督约束之下,执法违法行为就无处藏身.但如果不从立法上做出具体规定,仅停留于宪法性规定,其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因此,也必须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对来自群众的批评、意见、要求、申诉、控告等由适当机关在法定时间内,按法定方式做出明确的处理.要努力完善信访、举报等制度,还要重视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通过公开、公正、质证和民主讨论,使行政执法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舆论宣传工具,反映自己的愿望、意见、要求,揭发、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是,由于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曝光”,从而起到较为有力的威慑作用.所以社会舆论监督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西方学者将其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称之为现代社会的“第四种权力”.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也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应有的监督功能.不仅要为舆论监督提供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而且要从立法上树立舆论监督应有的权威.比如对舆论揭露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关机关应予以足够重视,并据此作进一步的审查,被揭露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也必须给予如实的解答.
(五)加强监督协调,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应
行政执法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执法监督工作十分复杂.在对监督对象进行分工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各种行政执法监督之间协作,使之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一个良好系统的功能远远大于该系统各要素功能之和.为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系统的整体效能,应当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相互协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如果某一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发现属于其他主体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及时向该行政执法监督主体通报情况,需要办理案件移交手续的要迅速办理移交手续;案件处理完毕,接受案件移送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当把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案件的机关.
此外,在对某一案件进行处理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于处理结果发生分歧,经联席会议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请示,防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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