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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商科专业开设相关法律课程已经成为高教商科专业设置的共识.然而实践中开设的课程却多是经济法,大家都习以为常.这种做法从课程设置规律和科学性来讲,是很值得怀疑的.笔者指首先提出了高校商科专业开设法律课程应该遵循的基本思路,也即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同时要考虑法学课程的内在逻辑性和商科专业的特殊性.接着指出了我国商科专业普遍开设的以《经济法》为主的专业设置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然后提出了应该区分商科各具体专业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的法律课程,而不是千篇一律地开设《经济法》.

关 键 词:商科;经济法;课程设置

商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商业与法律是不能分离的,尤其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更是非常强调在商业活动中严格守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在商科教育内容设置这块,该理念亦得以贯彻,在商科专业领域开设法律课程已经成为国内外教学中普遍的实践.我国商科专业设置领域基本上很多高校都将经济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对待,虽然各高校开设的经济法可能内容相差很大.然而经济法作为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可能存在很大的学科差异,我国法学基本上是将我国法律分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九大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经济法分属于不同但是又是联系非常紧密的法律部门,而且同其他法律部门比较而言,这几个法律部门同商科专业也走得相对近些.然而一个非常让我们不解问题的是,高校中商科专业为什么选择的是经济法而不其他两部门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呢?本文正是带着这样一个疑问来探讨我国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存在的误区以及对应该如何设置相关法律课程提出自己的浅薄意见,以期奋斗在该战线的教育界同仁引起重视或思考.

一、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应该遵循的基本思路

1、法律课程的设置应该服务于商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商科专业学生培养目标是我们教学活动的主导线,一切教学活动都应该围绕其得以开展.在涉及商科各专业培养目标时,许多高校在培养目标中都有类似以下的描述:比如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又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综观商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其特别注重复合型、实践性的特点非常明显.在众多商业实践活动中,很多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行为,比如商务谈判,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一个订立商务合同的过程.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很难想象该谈判质量能有多高.另外,商业活动的开展也离不开法律保障,一个企业一不小心遇到一个法律纠纷,处理不慎将遭致灭顶之灾.商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以后从事诸多商业实践的适格专门人才,故必须围绕培养经济、管理类复合型实用人才的目标,在法律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培养的内容,并使之与理论体系形成一体,使之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并用干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2、法律课程的设置必须考虑到法律学科的内在逻辑性

任何成熟的学科都有自身较为圆满的逻辑体系,具体到法律学科也是如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划分了相对独立的9个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教育部核定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为14门,也包括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内.法学专业的14门专业主干课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一般法学院培养进度中,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大多数开在第3或者第4学期.在之前一般开设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总论作为基础,这是有其自身道理的.与商科专业走得比较近的有民法、商法、经济法,虽然民法商法是否为独立的学科,在我国目前尚有一定的争论,但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独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拿经济法与商法比较来看,其在基本原则与宗旨、法律属性、中心内容与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商科专业来看,各专业都有对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需求且各有侧重.比如经济学专业偏向于经济法,管理学专业偏向于商法,而民法似乎更为基础.所以在商科各专业开设法律课程之时一定要考虑到法律课程自身的逻辑,同时也必须考虑商科各专业对法律课程需求的共性与特性.

3、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必须考虑其设置的特殊性

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商科专业主要包括经济学、管理学下属的各专业.这些专业与我国专门法学专业存在较大区别,所以在课程设置内容、难度、侧重点等方面也应该体现不同才对.另外商科各专业属于文理科兼招专业,由于我们国家在高中阶段文理分科,可能使得理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对纯属于文科课程的法律可能存在抵触情绪,如果法律课程设置没有针对性,很可能会加剧理科生的厌学情绪.二是该课程设置不具有系统性.商科各专业要求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法律课程,而只能选择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现在很多高校开设的是经济法,除了在之前有限地接触法律基础课程以外,几乎再也没有任何可以“垫底”法学课程,所以在设置法律课程之时,不能不考虑此种情形.

二、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存在的不足分析

我国在商科各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做法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2000年教育部将其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很多高校沿袭这一做法,大家对其习以为常.然而就笔者教学实践,认为我国商科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大有问题,现在阐明如下:

1、商科各专业开设法律课程大多数为《经济法》,但是在使用教材方面体例和内容不一致,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开设之初,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认识存在不足,尤其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认识不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形成了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诸说,比如纵横经济关系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说等学说,(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将该诸说分成全、大、小、无四类,加以批判)[1]这些学说无法厘清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从而使得早期经济法教材中体现大经济法观点的教材被采用,也就是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进去,内容糅杂,不成体系.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已普遍认可.此种情况影响了经济法在商科专业中体例发生了变化,也即更多采用的是法学专业经济法体例安排,主要包括经济法总论、经济组织法、经济行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与大经济法相比,体系完整,理论性强,专业色彩浓厚,内容变动较大.但是由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尚存在争议,所以在体例以及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有的将经济程序法安排进去,有的还包括劳动社会保障法.有的在经济行为法中包含合同法,有的则不包含.由于这种体例安排法学专业色彩浓,针对性弱,所以有一些教材对大经济法和专业经济法教材进行了平衡,在体例方面与其他两种情况也存在明显区别.由于体例不一致,直接导致所教经济法内容不一致.[2]2、开设的以经济法为主的法律课程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商科各专业的个性需求


经济法学术论文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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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经济法是商科专业法律的基础课程,不顾及各专业特点以及法学课程本身的学科特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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