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依法治教全面推进的十年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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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教育稳步前进,教育事业呈现出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从本期开始,本刊特设立“迎接党的十八大·回眸与展望”栏目,全面回顾教育领域十六大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及对未来进行展望.
本期刊发的是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主任孙霄兵同志和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同志的文章,为我们总结了十年来教育法治和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进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和要求,教育系统不断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教育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在许多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对保障、规范、指引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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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修订了两部重要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在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规定了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定的前提和依据.目前,我国已经有8部教育法律.党的十六以来,教育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
一是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需要,对1986年《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取得了重大的突破.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免费性与强制性原则,明确了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的原则和实施步骤;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凸现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突出了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完善了对流动人口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和管理职责,确立了以省级统筹为主体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贯彻素质教育要求,突出强调了对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健全、完善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制度规范;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作了新的规定;对人民群众关注的“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是党的十七大之前完成的重要立法任务,立法质量高、实施效果好、社会影响深远、示范效应强,在教育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在新世纪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是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进一步促进、规范民办教育发展,2002年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原则,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确立了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确立了其与资产相关的权利,对民办教育发展影响深远.
2.制定了3部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凡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律未予规范的问题,都可由行政法规加以调整.教育行政法规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仅次于教育法律.10年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制定了三部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等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二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主要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教育开放的关于“商业存在”方面的承诺而作出的规定.条例总则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原则、范围和宏观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
三是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当前我国学生上下学因校车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缺位或不到位、校车不符合安全标准、校车超载现象突出等制度性和管理性问题,对校车的配置原则、使用者权利义务、设置许可等与校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问题作了全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校车安全标准,完善了学生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
3.制定了一系列教育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教育部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教育部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加强教育立法工作,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教育规章,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立法规定.
近五年来,教育部独立或者联合其他部委,共同制定了一系列教育部门规章,主要有《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2010年颁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共废止4项规章;对12项规章中的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2011年发布相关决定废止文件212件,宣布失效211件,共计423件.
十六大以来,各地方在十六大、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下,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教育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教育法律体系.至此,由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共同构成的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依法治教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二、依法行政不断取得新进展.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教育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文件,推动教育领域依法行政取得新进展.
1.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变管理的观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更加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有力促进和保障了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是进一步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法律的权威性逐步确立,法律在社会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尊重.过去的5年,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有法不依、直接干涉学校的行为日益减少.
二是进一步健全了依法行政规则和程序.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求由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健全了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了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效行使教育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很多地方探索建立了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和必要的专题会议制度,健全了决策程序.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和救济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公开了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学生申诉和教师申诉制度,健全了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处理机制,在行政管理体制内形成了比较完善和畅通的权利救济渠道.
2.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自2002年以来,教育领域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5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占总数的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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