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本,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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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现行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在教育理念、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操和就业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了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文章提出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途径: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高级职称评审制度;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学活动的组织等.
[关 键 词]教育理念法律职业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张锋学(1975-),男,湖南怀化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法学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社会法.(广东广州510507)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3-0096-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法学职业教育得到飞速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培养了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极大地缓解了我国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局面.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为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逐渐凸显出诸多问题,明显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学基本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知识、有技能、善分析、勇创造”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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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
1.教育理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培养目标缺乏科学性.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社会对高职法学教育的认识存在偏见.很多人认为高职教育是为那些无法考上本科院校的学生准备的“次高等教育”,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压缩教育,学生接受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只是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高职法学教育本科化.这种认识在高职院校领导层和教师群体中比较普遍,相当多的高职院校领导都把工作重心放在为晋升本科院校创造条件上,专业教师则在教学过程中常常按照本科院校的标准来实施教学计划.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的教学过于重视理论学习,忽视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培养理念的偏差不仅使学生理论基础薄弱,而且使其应用能力也明显偏低.
2.师资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据教育部统计,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层次低、实践能力差、“双师型”教师缺乏、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高职院校无论办学条件多好,在高层次人才的眼里始终无法与本科院校相比拟.为此,他们很少愿意在高职院校就职,除非实在找不到工作,才会考虑暂时去高职院校落脚,一旦条件成熟,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离开.人才招进来困难,来了又不安心,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内部挖潜,但是,认目前的职称评审制度而言,高职院校的教师要顺利评上副高以上的职称是非常艰难的.职称的晋升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而核心期刊通常把任职学校是否是重点本科院校以及作者是否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作为初次审稿的入门条件,这就直接导致高职院校无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被拒之门外,文章无法在核心期刊发表,高级职称自然遥遥无期.
3.“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导致高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背离.我国高职法学教育长期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教育没有构建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以及高职教育的能力本位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要切实掌握相关法学基本理论,需要任课教师具备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目前,一些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通过后没有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为了晋升职称,他们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理论研究上,忽视了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这种理论深厚但实践经验贫乏的教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常常出
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本
4.学生实习和实操流于形式,毕业时就业率偏低.在毕业实习方面,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要在寒暑假去公检法等专业执法部门实习,就必须与本科院校甚至是重点本科院校的学生竞争实习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实习单位的传统观点是本科比专科强,重点大学好过一般院校.按照这个标准来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实习,基本决定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可能获得在公检法等专业执法部门实习的机会.至于实操课,近几年来,很多高职院校都加大了实操课的比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实操课实施方案,很多学校的实操课还停留在授课计划层面上.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规模小、利用率不高、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是目前高职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最大障碍.鉴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理论上与本科院校的学生差距明显,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另辟蹊径,那么,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会不尽如人意.虽然,在近几年的就业率统计中,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远远高于本科院校,但是,目前这种为统计而统计的高就业率本身就水分十足.事实上,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本科毕业生还要低.
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途径
1.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在高职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人才培养模式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质量和发展前途.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关键在于政策的制定者要根据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新情况及时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有学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还有学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脱离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属于定位要求过高,可能导致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堪重负.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录取分数上较本科生差距明显,虽然分数不代表一切,但对于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来说还是能反映其综合素质的高低.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整体综合素质明显低于本科生,因此,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如果按本科生或接近本科生的标准进行培养,就会导致高职法学教育失去自己的特色,逐渐演变为准本科教育.根据现阶段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和外部条件,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应定位于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具有高教性与职教性相统一特点的职业化特色教育.培养的目标应当是掌握初级法律常识,对法律职业有一定的了解,对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有所涉猎,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能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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