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学教育改革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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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高校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涵展开论述,在分析现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指出课程教学应遵循法治观形成的规律,从改革课程教学、拓宽校外教学渠道和改善课程设置等方面改革课程法学实践教育,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
[关 键 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舒国兵(1978-),男,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法制史和法学教育.(北京100088)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0-0121-02
一、高校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高校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在高校教育中,要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必须要先明确何为法治理念.只有在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才能树立科学的法治观.一般来说,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理性化观念,是人们在对法的属性、内涵、价值功能以及运行等实践认识基础上,形成的内心信念.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能动作用,是法治理念的认识论属性.具体来说,法治理念对一个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实践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大学生法治理念得以确立的主要途径.加强包括法律知识教育、法律能力教育、法治信念和价值观教育在内的法治教育,引导、指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高校、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引导学生以社会公民身份参与社会公民事务,参与社会公民事务中实践性地运用法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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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学教育教学主要是教授关于法律体系、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基本原则,侧重于法律信仰与法治理念的确立,因此成为当前高等教育中培养非法律专业法治理念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途径.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学教育在对法律能力提升和法治理念培育上还有所欠缺,有待加强与提高.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
当前,在我国法学专业教育体系中,实践教学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依然存在缺乏实践教学理论指导、缺乏成熟的具体模式指引、实践环节少且周期短、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实践环节未被纳入强制性的考试和考核环节等问题,实效性大打折扣.法学专业的法学实践教育如此,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的法学实践就可想而知了.当前,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各级大学生的必修课中,承担着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过去的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作为两门课程开设的,在教学实践中课程在提高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形成了不可替代的优势,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融为一体,较为符合我国目前高校的实际情况,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教育重形式轻实质.很多大学生进入学校后,受社会浮躁心态的影响,家长和学生都希望课程能够对学生将来的就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追求的是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而对课程的开设持怀疑甚至反感态度.法治观的树立及其将来所产生的作用是循序渐进且缓慢的,因此学生在学习课程时兴趣不大,学习的重点只是课本上的一些条条框框,学习方法上也多采用机械式记忆法,目的是考试能够顺利过关,没有思考和理解法治理念的深层次内涵.而对于教师来说,很多教师在教学定位目标上也存在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主要定位是对学生法律理念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掌握,二者兼而有之不能偏颇.但在教学实践中,很多教师侧重于对法律知识和具体条例的讲授,把大量的时间用在分析某个案例或是解释某个法条上,这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法律理念、树立科学的法治观不利.
2.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的影响.受中国延续几千年的轻权利、重义务文化思想的影响,加之当前市场经济功利思想泛滥,社会、学校和家庭普遍关注大学生的专业学习情况,而对大学生法治教育重视不够.直接的影响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80年代就强调“社会也要进行这样的(法治)教育”.实践中,国家也组织了多次规模巨大的全社会普法运动,但这些运动对法条的宣传远远胜于法治理念的培养.而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难免受其影响.在高校中,承担着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养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实际讲授中缺乏规范性,有的教师对“法律基础”部分少讲甚至不讲,这对学生的法治观培养十分不利.
3.教学模式单一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讲授中,绝大多数教师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以课堂灌输为主,师生之间的互动不够,生硬刻板的教学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课堂效果.加上课时的限制、教师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课堂条件设备等原因,法学专业所特有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式得不到应用.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学生听起来却索然无味,教师讲起来也倍感吃力,教与学双方形成恶性循环.
4.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应定位在提高大学生对于道德和法律的一般常识以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理想认识上,在了解、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大学生对法治理念的理解,以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但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把教学目标仅仅定位在后面几章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讲授上,但在现有课时安排下,教师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点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还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花在应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点上,如民法、刑法.同时,学生的理解和接受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教师教,学生未必学.没有准确地把握教学重点,结果只能导致与教学目标的偏离.
5.课程设置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在2007年教育部课程改革后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在一起,并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的课程.每学期54个学时,按照章节的设置来计算真正用于“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数也不过十几学时.法治教育是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这样的课程设置显然无法满足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标要求.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应遵循法治观形成的规律
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学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笔者以为,要发挥课程在培养大学生形成正确法治观方面的作用,教学应遵循法治观形成的规律.
(一)依据法治观形成的规律,明确教学目标,改革课程教学
法治观的形成,并非取决于法律知识的多寡.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多,并不一定说明他具有正确的法治观.法治观的形成,更多的依靠法学教育中宪法、公民、契约、诉讼、权利义务等法治意识和理念的传授和培养.具体到课程教学中,应遵循法治观形成这一规律,明确教学目标.课程教学不能只侧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让学生养成较强的法治理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护法行为习惯.教学内容上,应以贯彻法治理念的培养为主线,具体章节不求大而全、多而杂,突破过去重法律条文、法律知识与概念灌输的传统;更多侧重宪法、公民、契约、诉讼、权利义务等法治意识和理念传授和讲解.教学方式上,要突破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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