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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困境与出路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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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构作为大学章程的核准主体.世界上许多大学章程的法律渊源均直接来自于最高权力机构颁发的特许状或者当地立法部门的相关法律,无需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不仅如此,教育主管部门也要依法严格遵守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巾,应当改变目前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章程的做法,将大学章程的核准权交给权威的立法机构.一方面,立法机构应及时细化当前大学章程的上位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章程制定的细则,使大学章程的制定有权威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另一方面,着重探索由高校直接将大学章程提交其所属的人大机构进行审议、通过的方式,以立法的程序确立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

(二)加快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步伐,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高校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政府统一管理模式,这是高校行政化的根源.不同类型的高校被赋予不同的行政级别,高校内部的各类职务也被冠以不同的行政级别,高校的各级行政负责人都以官员自居,学校的管理模式与政府机关无异,高校彻底沦为了政府机构的附庸.政府和高校之间几十年来不曾改变的“上下级”关系,使高校丧失了办学自主权,背离了大学的本质和存在的价值.在行政权力一方独大的条件下制定大学章程,章程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分配必将倒向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所倡导的价值取向无法得到采纳.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高校根据《办法》的要求制定出章程,也是行政权力强势左右的结果,对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没有意义.

2013年11月公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可谓近年来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最强音.应该说,大学去行政化已经成为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实质,不是简单地将目前赋予高校的各种级别取消,而是重新定位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把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关系由原来上下级关系转变为平等、并行的关系,将政府与高校同时置于法制的框架之下,共同尊重法律的权威,接受法律的监督.因此,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有关部门应该从这一实质出发,加快出台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改革细则,使取消大学行政级别的改革落到实处,真正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还给高校办学自主权.只要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使高校与政府部门成为两个平等并行的机构,让大学回归本真,那么,大学章程的起草和落实自然就能走向正轨.

(三)推动大学共同治理,促进章程监督机制的建立

大学章程的执行依赖于独立而有效的监督机制,但由于我国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权力的异化极有可能导致章程内容无法落到实处,因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推动大学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可以为大学章程监督机制的建立打下基础.大学治理结构是民主社会对大学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有学者把大学治理结构看作是“在多元社会变化中重建力量平衡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包括建立价值平衡、利益平衡与权力平衡”.大学治理结构强调参与,在外部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内部则强调行政主体、学术主体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所有与高校利益相关者均可以参与民主监督,这对于保障广大普通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全面实施依章程自主治校的意义格外重大”.首先,应当让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章程的制定和执行之中.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有利于相对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的建立.目前,我国社会正朝着扁平化的方向不断发展,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样化的网络渠道对大学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和问责.在这一趋势下,高校应当积极推进大学章程制定和执行的公开化,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的具体内容,主动接受来自市场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其次,政府应当由直接监督者转变为间接监督者.政府的职责在于监督大学章程执行情况,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问责.但在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大学管理的环境下,政府机构作为大学章程监督者所能发挥的作用就变得十分微弱.为了避免政府机构作为大学章程执行的唯一监督者而产生的弊端,就应当转变政府角色,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即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政策支持,为独立而专业的监督机构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环境,推动专业而独立的监督机构的成立和发展.第三,让大学内部的教师、学生群体广泛参与到章程的制定和执行中来,明确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大学章程应当维护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之间的平等性,使三大权力各司其职,任何一方权力的受损都应当拥有完备的救济途径.有效维护三大权力之间的平衡依赖于章程对各自权责的明确规定和对救济途径的详尽说明.目前,我国大学章程起草过程中,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的参与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学生的参与度十分薄弱,没有建立起三大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而章程具体内容中对于权利受损救济渠道的说明尚处于空白状态.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总之,完善大学内外部治理结构,让不同的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章程的制定中来,推动章程制定的透明化和多主体参与,有利于在大学内外形成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社会力量共同博弈、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格局,有利于专业监督机构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从而保障大学章程的执行落到实处,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指导大学独立自主发展的“宪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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