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论文例文,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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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在《现场笔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该《现场笔录》依然合法.当然,为了增强《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现场笔录》应记载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情况;还应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如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的,笔录中应当载明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等,除此之外,最好有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相关执法过程,以防止当事人不承认相关执法内容.二是确保询问笔录及勘验笔录真实性,不刻意追求执法证据形式要求.收集证据的根本原则就是真实性,由于大部分烟草专卖局在行政执法中有一套完整的格式文本,所以对案卷文书的考核也列入了烟草专卖局的考核指标,但是现实的执法情况往往不是非常顺利,有些当事人可能会签字确认相关文本,但是坚决不摁手印确认,这种确认方式虽然法律上是有证明效力的,但是烟草专卖局审核往往不会通过,若遇到此种情况,就有可能会出现代摁手印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整份证据的失效.因此,可以适当考虑对案件文书考核标准给予修改,首先必须保证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能因为刻意追求烟草专卖局内部对证据要求的形式完整,而导致证据的无效.三、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一)立案上存在未达到立案条件的擅自予以立案
主要体现在查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上,实际执法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形,如在一个商店的经营场所内查获了多个牌号的卷烟,并且数量也不在少数,那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即使当事人不承认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也可以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给予证明.但是若在一个商店的经营场所内仅仅查获了一条或者两三盒卷烟,当事人又以种种理由来否认进行销售,并且没有其它证据来增强无证经营证据效力,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认定?若是仅仅出现一次或两次,可以给予其教育,引导,但是出现三次及其以上,是否可以以两三盒卷烟就认定其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若是以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仅仅有先行登记保存的两三盒卷烟作为认定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这些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待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上,要综合考量,根据案件证据获取的多少及证据效力,合理行使裁量权,确保对于能够确定为无证经营行为的要坚决立案予以打击,对于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教育引导,并做好后期备案监管工作.
(二)未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履职不到位
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申诉和赔偿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然而现实执法中存在忽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况.2000年东营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卷烟违法案件时,判决书中如此判决:“被告(某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通知书》中告知原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时间与《处理决定书》的作出时间均为2000年9月14日,应视为被告系在拒绝听取原告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即作出了《处理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在进行行政处罚前要充分保证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三)注意送达回证及相关时限要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前期调查取证都没有问题,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了,对于后期的送达回证及法律规定的各种时限就没有放在心上的情况,这也是程序违法,因此在作出行政处罚及各种法律文书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时限标准进行.
参考文献:
[1]严海军.我国烟草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2]胡哲,陈然.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5).
[3]朱辉明,黄刚,等.浅谈如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队伍建设.中国烟草学会2008年会会议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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