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学方面论文范文,与法律经济在侵权法中的意义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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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后半叶法学界对传统法学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相对于传统法学定性的研究,法经济分析把定性、定量相结合,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由于经济学交易成本、外部性和潜在利润的存在,侵权责任法为侵权立法指明取舍标准,平衡个人理性、集体理性,并且促成个人福利的最大化,以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目的.
关 键 词:法经济学;侵权法;交易成本;外部性;潜在利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291-03
法律经济学也叫法律经济分析,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法律现象的学说.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应用于法律问题有三个重要的前提.
首先,法律市场的存在.假设法律具有与市场相似的属性,即把法律整体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应用经济学工具分析并评价立法、司法、执法机关以及个人、企业在法律市场中的活动.其次,法律资源稀缺性.法经济学的基本预设就是法律资源存在有限性和稀缺性.国家作为法律的生产者提供有限的法律,法律活动者运用法律制度整体分配有限的法律资源,将法律作为优化配置权利与义务等资源的函数.最后,理性人假设.经济分析起点是“理性选择理论”,即假定人是追求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在经济市场中,人是理性的;同样,法律市场中,人也是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人.
总而言之,法律市场同经济市场一样,都存在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以“效率”作为衡量标准,以“成本-效益(cost-benefit)”作为基本分析工具.因此,法律具有可经济性,可以借助经济分析的工具衡量.法经济分析在侵权法主要具有三个意义.
一、交易成本为侵权立法指明取舍标准
科斯(Coase)最早开始关注法律规则的激励机制,即法律规则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科斯一个重要的理论预设就是“交易成本为零(zerotranscriptioncost)”.所谓交易成本,指事前发生的成本和事后为达成协议而发生的成本.科斯定律(CoaseTheorem)是指,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他们就可以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个命题.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如何选择责任规则、权力分配,结果都有效益.事实上,科斯定理只是其第二定理的一个铺垫.科斯第二定理是指,在正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经济学看来,科斯定理及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必然影响法律资源配置效率.
科斯定理表明,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人们可以通过谈判,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存在并达成一个有效率的结果,但是基于交易成本过高,或人们就某些方面不可能达成协议时,最有效的结果往往不会达成.法经济学集大成者波斯纳认为,当交易成本存在时,法律不可能中立资源配置,其应该起到效率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由于当事人进行协商等交易成本很高,而且不可能就侵权行为、受害行为提前达成一致,因此需要法律进行干预,其目标应当是使得社会成本最小化,侵权责任规制的效率目标就是,权责任原则的构成,该使交易成本-预防事故和行政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由于边际成本上升(参照典型成本曲线),即多增加“每单位过错”需要更多的法律交易成本的增加,国家需要投入更多执法、司法等法律运作等额外的交易成本,法律总成本上升,加害人也需要负担更多违法成本.
法律经济学认为,根据理性人的假设,面对问题时,人们会采取的选择方式是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在现有信息基础上,权衡法律制度下各个备选项的收益,并选择使得效用最大化(utilitymaximization)的行为.如果法律收益可以量化,法律成本包括交易成本和私人违法成本就可以度量,那么,在资源确定的情况下,理性人就能推知法律成本,尽量收缩过错程度的危害,趋于最佳注意水平和最佳行为水平.在侵权立法层面,通过经济学量化成本-收益的指标和绩效标准,使得行为人的危险成本同与之相对应的过错承担相匹配,指明取舍标准.理性人通过权衡侵权责任负担,行为时候更加小心谨慎,无形中降低法律成本.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法经济分析在侵权法中的意义在于,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模型,有效量化分析了侵权责任的社会成本及交易成本,确定了何种归责原则在何种具体条件下属于最优的选择,为立法者匹配与个人侵权行为相应的最优责任规制提供依据.此外,由于交易成本的可量化性,侵权法强化了个人的责任意识,可以有效预防犯罪,获得更多法律收益.
二、外部性因素平衡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认为,市场“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看不见的手是有力的,但不是万能的.假设市场经济存在污染,法律、政策没有采取任何管制,那么,按照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原理”,所有企业从利己的角度出发,绝不会主动投资治理污染,这样就等于进入了一种非合作博弈均衡即“纳什均衡”.如果一个企业从利他角度出发,投入资金环保,那么,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导致其价格提高,必然降低其产品竞争力,企业受益下滑,因此,污染问题将无人管制,社会总收益下降.这种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第三人利益,而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时,就产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因素,这时市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能效率地配置资源.
“外部不经济理论”最早由马歇尔提出,庇古师承马歇尔,他认为在某些场合,个人的行为会给第三人的行为带来有利或不利的临近影响,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因此出现偏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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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曲线仅包括生产钢铁制品的私人成本.当其受到侵权法管制,使得投入成本上升时,钢铁的供给曲线向上移动,其移动量为社会成本增量(即受污染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成本).当达到新的市场均衡时,钢铁生产适量,企业所造成外部性污染减小,社会总经济福利增加.这两条曲线的差别就反应了外部性的社会成本.这种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选择就是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侵权责任原则使得“外部性内在化(internalizingtheexternality)”,试图平衡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因此,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经济学本质便是,以侵权责任来将由高昂的交易谈判成本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如图3,基于个人理性,侵权责任要求在均衡量点A左侧,预防成本B小于损害PL,预防有效率,不预防时行为人需承担责任;在均衡点A右侧,预防成本B大于损害PL,行为人不需承担责任.但在某些领域外部性因素的存在,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等,集体理性要求即使预防成本大于损害(即在均衡点A右侧),也需要行为人投入预防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激励相容(incentivepatibility)”原理.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法经济分析在侵权法中的意义在于,经济学通过对外部性的社会成本的分析,调整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中的活动,剖析和解释侵权法的内在“激励相容(incentivepatibility)”机制,促使使人们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外部效应,在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基础上达到集体理性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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