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有关论文范例,与证据法基础理中的哲学思辨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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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如何正确把握“价值理性”是关乎“认识论”和“价值论”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中的地位问题.近年
证据法学有关论文范例
【关 键 词】
价值论;认识论;价值理性;证据法学;事实
很多人认为抛弃意识形态的“真实发现”才是客观事物、现象的真实反映,实则不然,原因很简单,在国家和阶级存在的历史阶段不可能屏蔽意识形态;再者,法律也是反映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所以,我们今天所探讨的认识和发现是“有价值”地意识反映.
一、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辩证关系
我们知道证据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具有同样的作用,且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为了一定价值观念体系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利益和社会理想服务.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主张是认识对象的可知论,认为存在是在思维之外的,而且是不依赖于思维而客观地存在的.那么我国在建构自己的证据制度时,要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为它在本质上符合诉讼证明认识活动的基本要求,且前提是客观物质条件的可知性.比如:刑事证明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依据就是任何罪犯犯罪时必然有现场留下客观物质证明,这些证明我们称之为“线索”,它是客观发生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是诉讼证明活动以及证据法学建立的基础,这个基础的前提是“认识论”.司法人员的回溯证明我们也可称为“取证”,这一过程就不是单纯地客观事物的再现,这需要办案人员运用经验进行逻辑推理,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真实与否”,一方面取决于诉讼活动是否重视价值选择的客观物质性,毕竟,发现案件事实是诉讼证明乃至诉讼活动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审判法官对矛盾作出判断应客观的“认识”和做出正确的“价值取舍”,这样有利于提倡文明、人道、理性的诉讼证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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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值论和价值理性
证据法理论研究提倡“认识论”本身的理论前提是“可知论”,也就是说认识对象是可知的.但是,现实情况中最难的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如何证明证据的“客观性”.重要原因就是这个“求真”的过程中“人为”因素.因为作为一个对历史性事件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所有的证据证明和解释只是推理和验证.人们质疑的关键是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任何已经发生的事实实际上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其原始面目.而且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总是在一种条件不充分的状态下,根据有限的证据资料来对案情作出判断的过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事实并不完全是法官判断的依据,法官只能依据的是法律为之维系存在的社会价值观念.诉讼证明活动并不单纯是一个主观认识客观的事实发现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诉讼证明活动发现案件真实的过程还要受到证据法规则的约束和规制.这种约束和规制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司法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结果.事实上在这一过程中,“求真”的事实认识活动受到了“求善”的法律适用活动的制约.“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证明活动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求真”的事实认识活动,而是包含了“求善”的价值选择活动.
三、值得商榷的平衡理论
有观点认为证据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是以发现真理、创造知识为内容的社会意识形式,其核心和实质是提供关于一切客观对象本身的真实面貌和规律的知识.我们在肯定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之上,又吸收了现代批判认识论的部分观点,认为证据法学应当包含了认识论基础和价值论基础,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是认识论和法律多元价值及平衡、选择理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关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比如:认为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证据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亦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认为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一直将认识论视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但实际上诉讼活动并不单纯是一种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的的认识活动,而是包含着一系列诉讼价值的实现和选择的过程;反对把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与诉讼证明的特殊规律对立起来,以个性否定共性,以特殊规律否定一般规律等等,始终徘徊在权衡“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取舍之间.
基于此,笔者认为要找到平衡这一对矛盾的方法,就必须正确把握“价值理性”.价值理性关怀人性的世界,在价值理性视野中,人对价值和意义的追问的前提和基础是客观物质性,是坚持“一元论”的,这是人的最终归宿和终极关怀成为核心所在.由于诉讼形式本身的价值逐渐趋于多元化,所以作为诉讼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证据法学,其价值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而且证据法学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正是调和这些价值冲突的一套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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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闵春雷,杨波,孙记.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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