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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前程序的具体运用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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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可能前期的侦查成果付之东流,影响侦查人员的利益,赋予其复议救济权是合理可行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完善

1.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申请与依职权是检察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依申请方式占主流.但是,某些犯罪嫌疑人、非律师辩护人可能不知道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有义务告知相关当事人享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

2.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方式.与之前的表述一致,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方式主要是先进行调查核实,再进一步做出如下要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作出是否合法的说明,同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显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情况,通过该方式的审查是很难判断是否要排除非法证据.因此,完善检察机关对于证据是否合法的审查方式,应该在不同的情况下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依职权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书面审查,并结合要求由侦查机关描述讯问嫌疑犯的情况或要求作出有关人员的调查和验证的合法性说明,即可以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对于依申请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提供了比较确实的证据,而侦查人员经要求后仍然不能说明合法性的,就可直接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如果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只提供了相关线索,检察机关经要求侦查人员说明合法性与调查相关人员以后,仍然对证据是否合法存在疑问的,应当启动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参与,检察机关相关人员主持的听证程序,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辩论,最后来决定是否排除具有争议性的证据.

3.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途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于证明责任问题做出了如下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有学者对这条法条的解读是:“如果被告方想要排除非法证据,那么就要达到搜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如此高的证明要求对于行动受到限制的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而言,加之其搜集证据的能力不强,因此被告方的证明要求只需达到优势证据即可.然而,研读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我持以下观点:刑诉法第57条明确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还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明责任也应该由检察机关来承担,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所隐含的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问题,除在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第57条中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远没有审判阶段来得详细与具体可操作,在57条中规定的现有材料指的就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完毕移送法院审判的案卷材料,其中并不包括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资料,想要在这些证明其有罪的现有材料中发现非法取证的行为十分困难;第57条规定的侦查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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