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环境物权的法律构建基础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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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承载力与环境容量是有区别的.环境容量强调的是环境系统对其上自然和人文系统排污的容纳能力,侧重体现和反映了环境系统的自然属性.环境承载力则强调在环境系统正常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环境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侧重体现和反映了环境系统的社会属性.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是其承载力的根源.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环境的容量,就没有环境的承载力.人类自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自然环境发生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需要不断地向周围环境获取物质和能量,以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又将废弃物排放于地理环境之中;另一方面,环境根据自身的规律在不停地形成和转化着一定的物质和能量,它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不为人类的主观需求而改变其客观属性,也不为人类的有目的活动而改变自己发展的过程.人类与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殊关系.这意味着,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容量,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内在必然,具有自然意义上的合法性.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后,企业污染尤为严重.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上说,企业的生产客观上也是人类社会系统运行的需要,因此,这种污染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这也是当前环境权利构建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环境物权的规范基础:环境容量的可度量化
“环境容量”概念提出后,最初在是在环境管理中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时得到运用,最为国家控制企业污染的一种规制手段.之前,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法律规定了各个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容许浓度标准,但没有规定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数量,也没有考虑环境净化和容纳的能力,这样在污染源集中的城市和工矿区,尽管各个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包括稀释排放而达到的)浓度控制标准,但由于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过大,仍然会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因此,在环境管理上开始采用总量控制法,即把各个污染源排入某一环境的污染物总量限制在一定的数值之内.环境容量控制方法得到广泛运用.从最初的刚性、到最后的柔性运用,这种规制制度的发展,即使后来演变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在环境权提出后,环境容量利用权作为一种私法性权利,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然而,以何种权利形态来构建环境权意义上的环境容量使用权,具有不同的争论.通说的路径,是尝试将环境容量使用通过物权构造获得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是,传统物权物权权利之成立,首先具备物权“物”特性.传统上,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这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即实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广义之物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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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依据传统的民法观念,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成为独立物.环境容量虽然在物理上与其所栖生的环境资源相互连接,但在交易时只要依据时空结合等判断标准将其划分为若干种类或若干部分的独立交易单位,其自然能够成为独立物,并获得为民法所认可的可支配属性.按照科学的方法,环境容量也是是可以精确计算的,环境容量的测定问题不是环境容量物权化的技术障碍,相反,环境科学为环境容量进入交易市场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因此,法律上对环境物权进行构造,是具有基础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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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清军.排污权法律属性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3]李锡鹤.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J].法学,2010,(8).
[4]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黄中显,广西横县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YJC82
0039.
专家评点
《环境物权的法律构建基础》陈群峰,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多年来,独立或参与著有《离婚利益协调机制研究――财产、子女及其他》、《审判视野下的公司诉讼研究》、《民法案例教程》、《亲属法与继承法》、《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合同法教程》、《新合同法条文精解和典型案例》、《商法学》、《经济法实务》等著作与教材,并发表专业论文几十余篇.
环境资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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