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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法制建设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很想知道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对法律是如何理解的.本文以农民作为社会边缘群体的代表,由于农民的社会地位低、劳动收入少、社会关系简单以及受教育程度低等特征成为社会边缘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法律意识从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和反抗法律三种类别来分析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而认清社会边缘群体法律意识的特征,进一步针对这些群体的法律意识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关 键 词】社会边缘群体法律意识转变原因
一、案例陈述
在2013年4月份,四川省广安市枣山镇强华村11队得到土地被政府征用修建武警支队的征地通知,11队共有近30户村民,每户平均人口为4人,90%以上的家庭中只有老人和小孩在家看守.由于征用面积较大,涉及到全村30户村民的利益,按照常理与村民协商使得村民同意土地征用的相关补偿方案是一件费时费力的麻烦事,但这次政府官员花费了不到20天时间就处理好了.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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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意识的三种表现
(一)房屋拆迁前.
村民在收到土地征用通知后,大部分村民有点不知所措,关于拆迁补偿的标准也一无所知,但是少数与村委会成员熟悉的村民会先一步得到这些信息,这群人会利用信息优势提前做好拆迁的准备,这里显示了不公平,不同社会关系的人在利用相关规定为自己谋取合法利益时存在不公平,普通的老百姓由于缺乏知识和经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法律法规,认为知晓并利用规章制度都是当官的人的权利,而自己就是负责接受政府的安排,这群人体现了一种“敬畏法律”的法律意识,而利用规章制度以及熟人关系的这群人体现了一种“利用法律”的法律意识.
(二)房屋补偿方案协商过程中.
由于房屋拆迁前村民的作为与不作为导致拆迁补偿金额会存在不同,在与村民正式协商房屋补偿方案的时候,村民对法律的接触很少,在补偿方案上他们追求的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官员在协商过程中提出不配合政府工作会受到处罚,积极配合则会给予奖励.对一般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政府以及法律的村民来说,政府的这一声明具有很大威慑性,体现了村民的敬畏法律,所以只要在补偿方案上稍稍给村民一点利益驱动,他们很容易接受政府的房屋补偿方案,这就是为什么政府官员利用村民的自我利益为中心和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来快速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因为对每一个单独个体来说,在不了解其他村民的情况下,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来决定是否在赔偿方案上签字,然而这里存在一个囚徒困境,就是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时达到的结果对整体并不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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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拆迁后.
最后村民因各种原因都在房屋补偿方案上签字了,政府就开始对村民房屋实施施工,在房屋的补偿款下发到村民手上之后,村民知道了某些村民获得额外收益,当时没有获得收益的村民就表现愤怒和不公,之前在他们心中代表正义和公正的政府并不是公平的,于是想通过更有权威的法律来制衡政府,这里村民由单纯的“敬畏法律”转变为“利用法律”的意识,但苦于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以及政府合谋事件的证据不足,利用法律途径也不能消除他们的不公平待遇.这时,大部分村民在后面的农用土地补偿方案上采取集体抗议,他们不再相信政府的承诺,认为法律也是受政府官员控制的,通过法律途径不能获取他们想要的利益,最后村民集体联合起来与政府抗议,对抗法律,采取的反抗方式就是躺在政府施工的挖土机下面以死要挟,或者在政府办公地方抗议,这些都是村民“反抗法律”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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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识转变的原因
(一)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法律经验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法律意识.
不同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你的社会关系复杂程度,这时对法律以及规章制度熟悉程度(法律经验)不同,那么就会从“敬畏法律”转变为“利用法律”的法律意识形态,处在社会高层的人倾向于利用法律,因为他们懂得法律规则,拥有各种技巧和资源可以为他们追逐利益服务,而社会底层的人很少接触法律,也没有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就处于敬畏法律的状态,一些日常生活小事都不会把他们认为的“神圣,不可触摸的”法律牵扯进来.
(二)自利心理导致法律意识的转变.
由于人都是自利的,都在利用能够利用的手段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他们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方式挑战法律的权威,即便最开始他们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象征着公平正义,在获取一定的社会经验之后,他们转变了对法律的态度,法律不是纯洁的,他与利益交织在一起,当处在社会地位末端,要想通过法律获取正当利益是不可能的,那么就要采取非正式的途径来争取利益,同时要把个人利益放大到集体利益中,集体反抗法律才是有效的.由于自我利益的追逐,人们采取了非正式的手段来反抗法律.在一个处于被忽视的社会环境中个人的不公正待遇同样容易被忽视,虽然在以性命为条件来抗争法律时能够获取短暂的成功,但是这一方式不具有持续性成功,只有联合集体的力量用非正当的方式反抗法律才会获得应当的权益,这就是当下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农民的法律意识.
综上,从土地征用事件中可以看出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农民的法律意识的转变,以及由于社会地位低,法律经验不足和自我利益追逐的心理形成的法律意识的现状,要想提高这一部分群体“利用法律”的法律意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利,最需要做的事就是重新建立他们对法律的敬畏,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的意义,拓宽社会边缘群体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让他们通过利用法律也能获得自我利益的实现,而不是采取一些恶劣的非正式手段反抗法律.
参考文献:
[1]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贝尔.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5.
[2]科斯.企业的性质.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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