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行为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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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干问题解释》第62条规定,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法院在作出是否参照某条规章或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前,需先作出是否与法律相抵触的审查.也就是说,现行《行政诉讼法》允许法院对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却将规章排除在附带审查之外,实质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产生了限缩作用.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行政行为的论文范文文献 | 大学生适用: | 学位论文、本科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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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应当至少将规章纳入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同时有条件的允许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诉”和法院“直接审”.首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在于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在于区分是规章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规章排除出附带审查的范围,但同时又规定法院“参照”规章,如若不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何决定是否“参照”?“参照”规章又与“依据”法规有何区别?最后,有条件地,一定限度地允许行政相对人“直接诉”和法院“直接审”,才算真正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中公共利益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然而现行《行政诉讼法》未将公益诉讼纳入司法范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在这方面只字未提.如此一来,当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由于没有符合起诉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或者无法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致使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此外,还有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恶意串通,行政机关为了让行政相对人放弃起诉,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赋予相对人法外权益,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及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或赋予检察机关公诉权,可以有效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应当符合“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立足现实,逐步扩大”的原则.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应当与之相适应得到不断扩展.行政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制度,连接着公法与私法、政府与社会、司法与行政.时隔二十五年后《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大修,尤其是受案范围方面的修改,在拓宽“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机制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仍有很多可提升的空间.总而言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更多的行政纠纷纳入了法治轨道,加强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我国在依法治国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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