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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8;属于宪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政党执政、国家结构形式等.

三、重新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

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学界对调整对象之外是否包括调整方法,存有争议.而且一般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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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另外采用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相结合的“多标准交叉划分”存在着逻辑不周延的问题.因此以调整对象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才能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实践中,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理论基本上也是从调整对象角度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⑥可是在具体调整对象上,各种学说的观点不一.但对这些学说加以抽象概括,可知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⑦因此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就是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对于这两者关系的研究,有学者从经济学的发展与发展变迁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行政管理关系先于经济管理关系产生,二者是共存的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导致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只能由经济法调整.⑧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这种法律是为了填补传统空白状态的.⑨这表明两种关系是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此外两种关系的主体不同.经济管理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个体,行政管理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例如国家税收管理中,有关税率的规定,是国家基于国民经济总体状况作出的规定,其调整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政府与个人间的关系;在具体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所形成的关系则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主体的行政关系.

(二)主体不同

1.经济法主体中所包含的国家机关有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而行政法主体中所包含的国家机关只有行政机关.经济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或者管理经济所形成的关系,经济法主体必然包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方主体,由于经济管理权力来自于全体人民的让渡,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才能行使这一权力,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管理者只能是国家,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不能直接行使权力,只能通过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具体地行使权力.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的范围只包括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属于主体之一原因:一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单单行使立法权,还行使行政权;二是权力机关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是通过经济决策主体与监督主体体现的.当发生经济争议与纠纷时,司法机关才介入,形成的是一种救济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法律关系,受程序法调整.所以司法机关不是经济法主体.

2.行政法中的社会团体的范围要大于经济法的社会团体的范围.经济法主体与行政法主体都包括社会团体,但是经济法中的社会团体一般只是一些具有经济性质或者为经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例如行业协会、商会、会计事务所、公证单位、基金会等.而行政法中的社会团体除了包括前述这些社会组织外,还包括宗教团体、共青团、妇联、村委会、居委会.

(三)有无独立法律责任不同

1.行政法有对应的行政责任.虽然学理上对于法律责任的种类划分存在分歧,根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但是行政责任都是属于其中之一的,行政法是有与之对应的独立责任,即行政责任.

2.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违反经济法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存在经济法的责任,不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应有独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经济法责任.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责任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⑩具体考察这些责任形式可知,其都可以归入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范畴之中.一部分学者从经济法有着诸如惩罚性赔偿、资格减等、禁止性处罚、产品召回、拆分垄断企业、企业社会责任等独特的责任形式来实证经济法的责任.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其是开放的、可以不断发展的.因此可以将这些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纳入到传统的法律责任类型之中,将经济法的责任分解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通过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来实现经济法的责任,而不需要单独创造一种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59-260.

②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19-121,191-195.

③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91.

④汤黎虹.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兼论行政法范围的革新.当代法学.2003(7).12-15.

⑤单飞跃,阳永恒.社会法:一种经济法研究进路的反思.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5).122.

⑥⑦⑧刘剑文,魏建国.也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5).26-28.

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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