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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相关论文范文,与军人职业健康权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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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军人的特殊使命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军人有权对职业健康权进行特殊的保护.本文基于从理论层面解释了军人职业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从现实层面,横向对比了我军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军人职业健康权保护的现状.进而尝试性提出构筑军人职业健康制度构想.

关 键 词军人职业健康权利

作者简介:邹斐帆、欧阳华、张敏,武警工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77-03

法律是治军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又是一次人民群众对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的唤醒,更是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当人们开始通过更多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军人也将同时高涨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诉求.军人职业健康权不可避免将成为军人高度关注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

一、军人职业健康权权利的界定

(一)军人职业健康权利的概念

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健康权就是现代社会公民其他正常权利得以继续的基本性和前提性保障.在我国军事法学领域,由于多年来受军人义务本位说的影响,事实上军人的部分权利是受到限制或者排除的,其中包括部分人身权的内容.职业健康权作为维护生命权的衍生权利,是对劳动者健康权利保护的具体细化.随着近代社会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权的保障就不再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恩赐”,而是一国内所有劳动者生而有之的“权利”.

军人职业健康权是军人基于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而依法应当享有特殊权利和优待.军人为履行义务而付出了超常人代价,理应享有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殊保障的权利.即这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军事义务的履行为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军人职业健康权作为军人特有的权利才不会被限制或剥夺.综上所述,军人职业健康权应定义为:军人因依法履行义务而享有的健康监护和预防危害因素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使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保障的权利.

(二)军人职业健康权利的特征

军人职业健康权利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职业性: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高强度和高成本的特征.军人从军的代价,意味着军人在选择军人职业、履行军人职责时所必须做出的舍弃、付出或牺牲.军人作为国防安全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其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享有相应的权益,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军人职业健康权具有义务相关性.军人职业健康权的内容与其义务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提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所付出的的成本;艰苦环境中从事急难险重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身为军人必须对某些基本人权做出的让渡或限制等.维护军人职业健康权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促进军人更好履行义务.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联系.(2)军人职业健康权具有复合性:这个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执行具体任务时,所享有的具体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等.其次,作为普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健康权.最后,作为区分于其他职业、不同专业领域军人所享有的特殊职业健康权.(3)军人职业健康权具有限制之限制性.军人以准备和实施战争为业,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其根本使命,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在职业健康权的维护上,很大程度上受公权影响和限制,但这种限制是必要存在的.然而,我们不能以限制存在的必要性为理由,忽视甚至否认军人职业健康权,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同样是我们军事价值的追求.为此,我们必须对军人职业健康权限制进行再限制,使军人在服从国家利益和军事需要的同时,充分享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般权益,防止公权力对军人个体权益的过度介入和侵害.

2.优越性:军人职业健康权有别于职业健康权而受到国家特殊保护的部分即是军人职业健康权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享有主体的特定性.军人职业健康权的主体是履行了军人义务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退休军人,而非一国所有公民.(2)免费医疗保障.由于我国军人职业健康权益保障主要是由国家提供,因而军人依据履行义务的需要享有请求、受领、救济等保障个人健康权益继续免受侵害、消除或减轻已造成侵害伤害的权利.如军人可以免费到内部系统的医院进行免费医治;重大疾病花费部队进行报销等.(3)权利内容丰富.军人职业健康权包括初级卫生保健权、基本医疗服务权、获得最基本的营养、医疗保障权、卫生条件权、饮食健康权、药械获得权、卫生知识获得权、环境卫生权、康复权等.

3.平等性:军人职业健康权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军人职业健康权的权利属性.健康权作为一项人之为人都应当受到保护的基本人权,其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无差异的.职业健康权是健康权在职业人群中的具体权利表现,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权.随着军人职业化程度的加深,军人职业健康权是职业军人依法享受的保护军人身权益的重要权利.此项权利,不受军队严格等级制度的制约,而是职业军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一样.第二,主要义务主体相同.在国内法意义上,健康权是社会权,国家是该项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军人作为特殊劳动者,履行国家安全保卫任务,生产的是“国家安全”,国家为军队的正常运转提供一切保障.因而,国家也是军人职业健康权的主要义务主体.由于义务主体是同一主体,因而,在权利保障来源上是一致无差异的,从而也保证了权利的平等性.国家作为义务主体,有义务向权利主体提供无差别的相关保障.第三,职业健康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人职业健康权也担负着保障宪法意义下的军事民主秩序的职责.由于军队金字塔形等级制度,决定了地位越高的占有的维护军人职业健康权的资源就越多、拥有的能力越大.然而,实际情况是等级越低职业健康权益保护能力越低、资源越少,军事权对军人合法权益不加限制的侵占也最为严重,这对部队稳定,军心巩固,提升战斗力造成了不小阻力.对军人权利的限制应遵从平等保护和利益均衡原则,在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的时候,应尽可能地以最小牺牲权利的代价来达到完成任务的日的.并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以避免对军人权利限制的随意性.二、军人职业健康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如何写军人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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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军人职业健康权利法律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军事法长年受“军人义务本位说”影响,因而军人职业健康权益问题始终没有成为其研究与改革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进一步突显了部队医疗保障制度下官兵健康权益难以维护的难题,严重的制约了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影响官兵牺牲奉献的热情,削减了部队招纳人才的吸引力.尤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的历次加薪,在不断调整军人薪酬水平、理顺军地收入关系的同时,军队职业健康权作为军队福利制度下军人应享受的特殊权利仍没得到重视.

截止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7件,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7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24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3000多件.1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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