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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小区内的休息椅子类似的公共资源.但是,也不能过分放大,毕竟法律没有不允许住改商,所以,也应该有其实施的可能性,若小区内业主都认为自己是利害业主,则住改商的实施可能性不大.再次,来分析何为“同意”.在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前,应该通知相关利害业主.需得到所有相关业主的同意方可实施,同意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甚至默许.即相关业主没有明确反对就可以认为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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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后果

其实本法条不算是一个完整的法条,它没有规定违反这个法条所负的责任以及应该如何进行赔偿的细节.但是关于它的适用可以适当参考其他的法条规定.例如参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规定违反《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住改商”就构成了侵权,“住改商”业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排除妨害、消除危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手段来进行修补.

四、立法改进的思考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物权法》对于业主改变物业用途的规定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是极不完善的,至少存在三个问题:首先,对于“住改商”行为仅仅以一个条文加以规定,且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界定就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在一般人看来的利害和法律上的利害应该是不同范围的,法律应该进行一个整合和分析,使这个法条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能更好地指引相关业主遵守这一规定.其次,关于违反这一法条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地规定,这也使这个法条没有一个威慑力,起不到警示以及预防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对住改商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化,对它的具体赔偿细节也进行补充完善.再次,现行《物权法》存在的上述不完善以及缺漏问题,无形中会助长业主擅自“住改商”的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其后果和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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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对何为利害业主,何为全部同意这些抽象的概念进行细化,使其在实践生活中具有可操作性.现在的立法状态下,这一条文可谓是一纸空文,不具有比较大的现实操作意义.

2.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实际生活中出现的赔偿问题进行量化,确定所要赔偿的大概范围及其赔偿数额,不然侵权赔偿根本不可能实现.往往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被侵权人的请求赔偿的数额应该怎样确定确实需要法官见仁见智.不同的法官判出来的结果也会大有不同,甚至可能出现比较大的出入.若不进行一个具体大概范围的量化,法院的威信会大打折扣同时法律的尊严也会遭到漠视,可能使法律只是成为一个形式上的白纸黑字.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与法律功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


这篇论文来自:http://www.sxsky.net/jingji/015139.html

[2]白磊.“住宅商用”法律规制研究.河南大学.2010.

[3]邬雪红.对“住改商”限制的法律思考――评析《物权法》第77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2(1).

[4]崔艳蕾,邵达民.民宅商用法律问题分析――兼谈《物权法》第77条的适用.当代经济管理.2008.

[5]李孝猛.公司住所登记审查的法律限度.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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