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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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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是提高了初查措施的适用标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初查的具体措施也能够实现本文所确立“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一立案的标准.其次,关于初查中获取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证据资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证据资格的影响主要在于证据合法性的把握上.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⑥可见,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取得的阶段是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另外,认为在立案前取得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资格也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立案与否与证据资格的取得之间是没有联系的.更为重要的是,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对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部分实物证据.非法证据主要是在于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侵犯了公民宪法性权利,但是并没有严格规定尚未通过立案进人侦查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就必须要排除.易言之,非法证据排除关注点不在于阶段,而在于手段.初查中获取的证据只要不违背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应当认为其具有证据资格.

(四)加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权力的健康运行需要监督和制约.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抑制侦查权,合理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立案活动合法有效的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对于立案活动的监督.⑦但是,这一规定显然过于单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够全面.这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将立案监督的对象局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立案监督的对象扩张到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但是,依据职能管辖原则,除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外,人民法院、监狱也具有一定的刑事立案权.对于这些机关的刑事立案权的监督存在真空.第二,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过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仅规定了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却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监督仅限于对实体问题的监督,但是忽略了立案过程中,如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处理等程序性监督.第三,刑事立案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现行刑诉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获取立案活动信息的手段却没有规定,即检察机关立案活动知晓权缺失.


写刑事诉讼本科论文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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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问题,要加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立法机关应当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法律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监狱的立案过程和结果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并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纳人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第二,检察机关可在侦查监督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作为对于开启侦查监督活动的第一道关卡,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第三,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狱等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深化协调与配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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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案活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立案活动的透明化,实现监督的及时性.第四,检察机关应扩大宣传,广辟案源渠道.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报纸、传媒、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保障人民群众对于有关机关立案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的申诉控告权利.

注释:

①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1页.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第一节对于初查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73条规定了初查的中可采取的措施“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③⑤姚石京,于宝华.刑事立案制度的“是”与“非”.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5).

④陈冬.改革我国刑事立案标准问题的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

⑥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页.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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