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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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建设也面临诸多的问题.特别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人们就提出了种种的质疑.本文将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分析我国现存目的论的观点,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找出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目的论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保权说
作者简介:张瑞体,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6-02
一、评介现存的主要观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这样的规定也让我们产生了困惑,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还是兼具两者的目的.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正确理解,是我们把握行政诉讼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首要问题,所以我们急需确定行政诉讼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目的论,只有确定了立法目的,才能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模式.下面我们将主要分析一下现存的几种观点:
(一)“维护监督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维护(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监督(撤销判决).这两者都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诉讼中的延续.如(维护)“这是由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所以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等这种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把行政机关的行为切实纳入法制轨道的、极为重要的途径,这也正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所在”.当然,此说也并不否认“保权说”.“从总体上说,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一个目的的两个侧面”.而对此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当“保权说”和“维护监督说”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以哪个目的为侧重点.并且我国现阶段行政权力本身就存在过大的问题,如果确立“维护监督说”为立法目的,是不是会更进一步加剧行政权力的扩大,使行政权力本身不能得到很好的约束,没有把行政权力关在笼子里面,反而让行政机关举着“依法行政”的大旗而依法行政呢,并且维护和监督应该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如果把维护和监督纳入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不是存在架空行政复议的危险.使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办法得到很好的实施,把本应该行政复议的案件全部叠加到行政诉讼的范围里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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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衡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且认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理由是,现代行政诉讼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应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宏观宗旨,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具体审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诉讼的微观目的,从微观上实现对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达到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宏观宗旨,只有宏观上保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有保障.“平衡说”是想在“保权说”和“维护监督说”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此学说还是存在“保权说”和“维护监督说”发生冲突时所应该遵循哪个学说的问题,并且“平衡说”貌似公允、全面,但是这种大而全的效果是力争面面俱到,从而导致平均化而没有重点,不能明确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从而阻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三)“保权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通过其他手段达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行政相对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行政诉讼实际上是民告官的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进行的诉讼,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是为了维护行政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权力的,并且这一切也是由诉讼主体地位不平等决定的,我们知道,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命令的发出者,是依靠自身的行政权力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管理,而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的一方,是被管理者,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处于服从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必定会受到更大的侵犯.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在诉讼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时候我们更应该保护弱者,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得以救济.我国本来就是一个行政观念极其浓厚的国家,人们对于自身权利保护的认识很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把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理解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通过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把我国的行政诉讼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从而有效的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有力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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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起到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954年《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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