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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有汽车召回制度中并未对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损失补偿,通过分析过往影响较大的经典汽车召回案例,大致了解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采取社会调查的方法,收集汽车消费者、汽车销售者等不同社会群体对汽车召回前消费者损失补偿的不同态度和看法,为制度完善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归纳总结调查数据,查阅经典案例和先进法律法规,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前损失补偿的可行性、消费者损失的界定、补偿范围等方面提出拙见.
关 键 词缺陷汽车召回损失补偿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批准号13XZJJF-BZX-01.
作者简介:陈琪、黄丹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8-0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由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消除汽车缺陷的行为,而缺陷是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同一型号或者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关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即生产者在对缺陷汽车采取补救措施前,给予消费者使用缺陷汽车造成的隐形损失的补偿.这一特定阶段的补偿是对消费者权益更加完善的保护,但这也意味着对汽车产业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一、召回现状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立法
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细化.汽车这一特殊的消费品不仅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随着汽车使用的普遍,世界各国对缺陷汽车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缺陷汽车召回的国家,其召回管理自1966年第一次提出汽车召回以来不断发展,目前“《美国法典》中的《机动车安全》,《联邦行政法典》中的《缺陷不符合报告》、《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缺陷和不符合的责任》,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予以规定.”同为汽车大国的日本在《公路运输车辆法》中明确规定了汽车召回制度,韩国、法国也有丰富经验.
中国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首次实施汽车召回制度,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第十九条规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这使缺陷汽车召回的责任承担人与补救措施得到明确,但对于在缺陷汽车使用阶段消费者受到的隐形损失如安全隐患、汽车性能的降低等,并未规定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赔偿程度等问题.而长久以来使用缺陷汽车的事实表明消费者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对此负有不可忽视的责任.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实践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缺陷汽车召回方面不乏影响广泛的事件.虽无缺陷汽车使用补偿的明文规定,也有案例显示生产者有补偿消费者的行为.
1.大众“DSG变速箱召回门”
2013年,大众汽车集团(中国)(简称大众)在华牵涉DSG变速箱的缺陷问题实行了三次召回.第一次为4月2日,大众联合南北大众召回384181辆缺陷汽车;第二次为7月3日,大众联合一汽-大众补充召回在4月2日开始实施的召回范围以外的3863辆缺陷汽车.其原因均为车辆因变速箱缺陷可能导致动力输出中断使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第三次是大众联合南北大众在11月25日召回在中国的640309辆缺陷汽车以更换变速器齿轮油,“本次召回原因为,车辆变速器中使用的合成油可能引起变速器内部供电线路故障.极端情况下,变速器中使用的合成油可能引起变速器内部供电线路故障,导致变速器无法正常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2.丰田在浙江承诺补偿消费者损失
2010年1月,丰田汽车宣布在中国召回75000多辆存在缺陷的RAV4汽车.“其过度快速扩张、过度降低成本的战略,使其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导致了几乎对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的召回事件的发生.”浙江省是中国唯一一个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其范围内的缺陷汽车占召回车辆总数的十分之一.丰田提出对因召回而产生损失的车主进行补偿,此事件对丰田和其他有过召回的汽车品牌产生重大影响,引起社会上汽车召回补偿问题的广泛讨论.这不仅是丰田在中国首次承诺对消费者召回后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进行补偿,也是中国补偿消费者因召回产生损失的首例.
3.自主品牌稀有召回
我国国内自主品牌汽车的召回现象相较于国外品牌来说较少,奇瑞是到目前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召回信息中召回量较大的.“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2013年9月25日起,召回2008年7月17日至2009年5月31日生产的部分奇瑞A3轿车,共计17537辆.此前,在2006年,奇瑞曾召回1875辆瑞虎,业内人士称,此举是中国自主品牌汽车的首次全球召回行动.”
(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必要性在于生产者和企业对于汽车潜在的缺陷重视程度不够,不能降低实际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可行性在于目前我国汽车召回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而“安全权作为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一直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同时,召回企业自觉性还有提升空间,消费者提出此方面建议等.
(四)召回前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的损失可以按照以下三种范围进行补偿:第一,补偿所有使用召回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第二,补偿曾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者;第三,补偿能举证证明已经发现缺陷或对其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消费者.而补偿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提供额外的优惠服务或赠送汽车相关产品等.二、调研内容
(一)调查概况
为了解当前汽车交易市场的基本状况,社会公众对汽车缺陷、汽车召回和损失补偿的认识情况以及为理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进行调研.调查时间为2014年3月7日,调查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汽车博览中心,调查对象为汽车销售者和汽车消费者,采取问卷调查方法,回收有效问卷50份,其中消费者23份,销售者16份,消费者兼销售者11份.
(二)调查数据
1.对汽车缺陷的认识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将汽车缺陷定义为新车的问题、使用中反复存在的问题、汽车的所有问题及其他等四个选项供被调查者选择.其中,消费者、销售者、兼具消费者与销售者双重身份的公众中分别有80%、83.3%、75%选择“使用中反复存在的问题”,可知普通社会公众对汽车缺陷的认识仅停留在生活经验层面,并未对此问题有深入的认识.
本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154902.html
2.对汽车召回的认识
社会公众对于汽车召回问题的了解程度大致分为不了解、听说过、了解三种情况.通过调查数据显示:在消费者中有21.7%不了解、65.2%听说过、13.1%了解,在销售者中有12.5%不了解、31.25%听说过、56.25%了解,而兼具消费者与销售者双重身份的人中有55.6%听说过、44.4%了解.由此看出,兼具双重身份的公众对此问题的了解程度普遍高于其余两者,最不了解汽车召回的为消费者,最了解汽车召回的当属销售者.
3.对损失补偿的认识
关于企业在改进缺陷汽车后,是否还有必要补偿消费者的使用损失,分别有91.3%和85.7%的消费者、销售者认为应该补偿;认为没有必要补偿只占极少数,分别有8.7%的消费者和14.3%的销售者.可以看到关于缺陷汽车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是否应该补偿的问题,不管是销售者角度还是消费者角度,都认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即使缺陷汽车已经得到了改进.
4.其他数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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