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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正呈泛滥之势并屡禁不止,因此正确地认识商业贿赂犯罪对于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出发,对商业贿赂的刑法概念重新做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犯罪构成要件,最后对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 键 词商业贿赂行贿受贿

作者简介:李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92-02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代表着将有大量新生事物的涌现,经济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会增加交易成本.新生事物的出现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商业贿赂的惩治,留下了不少法律真空被犯罪分子利用,故我国商业贿赂正呈泛滥之势并屡禁不止.现实的要求需要对商业贿赂进行更深理论的研以期更好地认识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并建立相应的惩治体系.

一、商业贿赂的刑法概念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商业贿赂或者说是商业贿赂犯罪,它本身其实并不是刑法上规制的具体罪名,实际上它只是一种现象归类,也就是说商业贿赂实质上是针对目前市场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贿赂犯罪的概括性称谓.贿赂行为应当既包括行贿人的行为,也包括受贿人的行为,诚如有部分经济法专家提到的“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统称为商业贿赂”,①因此,在界定商业贿赂时首先要分别定义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然后将其两者的共同要素抽取出来界定商业贿赂的内涵.

所谓商业行贿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条件而给予能够影响交易的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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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商业受贿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利用其对交易的决定或影响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商品交易的机会或条件而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从这两个概念出发,可以看出:一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的主体分别是给予财物和接受对方给予财物的人员,尤其是商业受贿的主体,它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刑法之所以将此类主体贿赂犯罪单独立一章节予以惩处主要是为了严惩这一主体的行为,但事实上这类主体中某部分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因为手中握有影响市场交易的权利而被给予财物,这类型的受贿应当也属于商业贿赂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存在交集;二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所处的背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易活动,也就是说商业贿赂的发生与市场的交易行为紧密相关,正是由于有交易的需要,再加上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的竞争激烈,为了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利益,市场交易活动背后便滋生了各种非正常的“交易”,或者钱与钱的交易,或者是钱与权的交易,或者是权与权的交易;三是商业行贿和受贿体现的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即一方给予财物,另一方接受财物.根据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能够用金钱计算出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而不包括不能计算出价值的其他“贿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商业贿赂或者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成商品交易的达成与维持,而给予能够影响交易的人或单位以财物以及接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的主体包含两方面,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尽管个人和单位都能成为行贿主体,但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有其身份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商品、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提供者,当然也包括商业活动的代表人、代理人.从商业贿赂的目的来看,只要是能够决定或者影响商品的交易的个人和单位都能成为受贿主体,正如前文所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商业贿赂中的受贿存在交集,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其影响或者决定市场交易的权利,为行贿主体获得交易的机会和条件提供帮助,从而获得利益,成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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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决定了其为何不是一般贿赂犯罪.从行贿主体来看,其之所以给予相对方利益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交易的机会或者优势条件,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挤其他的市场竞争者;而从受贿主体来看,受贿主体并不需要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其只需明知自己与行贿者之间的“交易”是非法的,在不正当地接受行贿者的利益,仍为行贿者谋取利益.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是一个概况性总结性的称呼,故其侵犯的客体也具有多重性.

一是有悖于市场竞争的平等性,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行贿人通过行贿的手段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平等竞争的机会,以获得商品交易的优势地位.并且,商业贿赂侵害的不仅仅是某一次的市场交易,它扰乱的是整个市场的经济秩序,商业贿赂的利益诱惑使得某些市场主体不愿意通过提高商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加大科研投入等正常手段赢得竞争,而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循环下去只能是危害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职务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贿赂是与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②行贿人通过贿赂的手段收买能够影响或决定市场交易的人员,而这些人员,无论是否具有国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其都应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负有诚信和忠实义务,却因为利益的诱惑而违背自己的义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商业贿赂侵害了职务人员的不可收买些和廉洁性.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从行为特征来看,与其他贿赂犯罪一样,商业贿赂具有对合性,它表现为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方面,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行贿人请托相对方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条件并给予其财物的行为和受贿人接受财物并实施相关违法其职责的行为.

从“贿赂”方面来看,有部分人认为商业贿赂中的“贿赂”应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而应包含其他无形的便利和好处,例如性贿赂、升职、子女升学等.现实中,这种无形的便利和好处也的确常常被作为手段收买相对方,但从触犯刑法的商业贿赂犯罪角度出发,既然刑法将贿赂犯罪的“贿赂”限定为财物,就不能扩大贿赂的范围,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而且,如果将“所有的好处”均认定为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存在操作难的问题.③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

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面对日益泛滥、不断蔓延的商业贿赂犯罪,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刻不容缓.

从法律体系上,应继续完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犯罪予以重刑,尤其是增强经济方面的制裁.之所以对商业贿赂犯罪要予以重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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