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类论文例文,与知识产权冲突法的意义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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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其完善对解决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与统一实体法共同发挥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意义
一、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一)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概念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则是指在同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因涉及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并且所涉及国家都竞相要求实施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存在条件
在实践中,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一般有以下四个条件:(1)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流通.(3)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各国承认外国人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其他国家内具有域外效力.
(三)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成因
1.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
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品创造、支配、利用和处分的天然的国际性,随着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接受,国际知识产权关系(指民事主体对知识产品的创造、支配、利用和处分的国际民事关系)更容易大量产生.一国知识产权为了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必须承认和保护他国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知识产品在本国内依法授予或确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承认和保护其它国家对同一知识产品依法授予或确认的知识产权,即承认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只是这些知识产权的空间效力范围不同而已.
2.国际条约的签订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然而各国政治、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大差异,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取得方式等诸多方面.为了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3.管辖权的延伸
直至今天,世界已经进入了高科技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益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变得广泛和容易.知识、技术的输入和输出日益频繁,知识产品对一个国家经济影响中占有越来越大的地位,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各国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原则上亦有不断突破.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等代表性的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相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在《巴黎公约》第2、3条,《伯尔尼公约》第2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中都有规定.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当然,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提供高于协定规定的保护水平,但这样的标准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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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在某种层面上,保护的是创作者的私权,一定意义上它促进了垄断的发生.但是,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却又是为了促进科技的创新,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进一步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是以私权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换取公共利益的长久发展,在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妥协中寻找平衡点,具有一定的平衡性.在两者利益发生冲突需要协调时,公共利益原则变得以体现.在兼顾社会与私人两者的利益同时,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
(三)仅靠国际公约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足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由于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的不同,都有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这也是国际公约难以对更为细致、更为具体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和的原因所在,由于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具体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以及利益需求,对权利保护的范围、时间和具体救济措施也各有不同,因此每个国家仅仅只愿意对自己有利无弊的条款进行批准或者妥协,大多数国际公约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其次,参与制定公约的国家以及最终签订公约并在国内批准实施公约的国家数量有限.公约的制定也远不及一国国内立法可以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覆盖.在公约的实施过程有统一的国际规则可供遵循,也没有必要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以至于一些条款成为没有足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
三、涉外知识产权冲突规范的研究意义
早在1997年,郑成思教授就已经在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一文中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际私法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可以见得,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是为弥补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漏洞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领域,它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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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中进行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换得国际市场的准入权利而没有更多的话语权,甚至连发达国家所能得到的基本保护和待遇都必须放弃.那么,涉外知识产权冲突规范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制定和完善可以通过开辟公民个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在法院的裁量中获得救济的途径,缓解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公约中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境况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立法的进程不断推进的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各国的冲突规范将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徐祥:《论知识产权地域性》,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齐爱民,何培育:《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3]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4]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5]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
[6]姜茹娇:《从冲突法角度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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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芸璐(1987―),福建厦门人,回族,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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