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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自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来,2012年我国再次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商品流通企业目前虽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但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渐扩大,必将会影响到商品流通企业的诸多方面,因此,很有必要研究分析商品流通企业的“营改增”问题.
关 键 词:商品流通企业营业税营改增
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10个省市.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种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虽然营业税不是商品流通企业的一个主要税种,但由于商品流通企业众多,营业税征收不可避免.本文通过分析商品流通企业目前营业税的征收情况,探讨“营改增”对流通企业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的原因和意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即实行价外征收(张佩璐,2012).增值税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白利燕,2011).
(一)“营改增”的原因
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就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对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允许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营改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税制存在缺陷.营业税的抵扣链断裂,征收范围有一定的局限,如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业购进的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等.二是专业化发展受到限制.一些传统的制造业、商品流通企业自己建立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业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三是税收征管问题越来越多.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店运营商越来越多,传统商品逐渐向服务化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问题.四是出口成本推高.出口商品成本若包含营业税,将直接推高出口成本,出口利润下降,不利于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的意义及作用
“营改增”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短期内可以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配合市场经济结构转型,对振兴经济和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虽然试点方案目前只适用于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但其相关政策很可能代表着“营改增”未来的发展方向.
商品流通企业现行营业税征收原则及存在的问题
商品流通企业是指组织商品购销活动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通过低价格购进商品、高价格出售商品的方式实现商品进销差价,以此弥补企业的各项费用和支出获得利润的企业(白利燕,2011).
(一)商品流通企业的特点
商品流通企业是组织商品流通,通过商品购进、销售、调拨、储存(包括运输)等经营业务将社会产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以实现商品流转,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并获得盈利.其中购进和销售是完成商品流通的关键业务,调拨、储存、运输等活动都是围绕商品购销展开.
与工业企业等其他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相比,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要特点是: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商品购销;商品资产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点;企业营运资金活动的轨迹是“货币-商品-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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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流通企业营业税的征收原则
商品流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我国商品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医药商业、石油商业、烟草商业、图书发行以及从事其他商品流通的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经营范围广,覆盖面大,是现行各主要税种的纳税人.
商品流通企业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要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地,商品流通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时也会发生一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运输、仓储、租赁服务等,区分这些劳务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而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兼营行为是指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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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属于销售劳务,涉及到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一项销售行为若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销售劳务,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若以销售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劳务,征收营业税.如提供销售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外)、加工修理修配,收增值税;如出售无形资产(商标)、房屋则收营业税,如收取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则收营业税,如出租房屋则收营业税;其他收营业税或免税.具体情况如下: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混合销售行为则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则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三)商品流通企业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营业税条例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举出,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也就不在营业税征管之列.商品流通企业的营业税比较复杂,当出现新的经济现象并符合营业税征收原则时,因没有法律依据,使得未列举的应纳税劳务和行为被排除在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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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看,存在重复征税.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的营业税.而在商品流通企业的零售业中,代销通常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受托方对于代销商品的增值部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
三是一件商品从生产商到终端客户需经过众多的中间环节,在多环节课税情况下,营业税税率多层次与简单化并存,会引起重复课税,不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
四是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扣缴义务人、税目的解释及规定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商品流通企业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企业必须将两种业务分开核算,若不能分开核算,税率从高不从低,按增值税税率缴纳税金,不利于商品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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