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类论文范文集,与河北省民间借贷法律框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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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日趋活跃和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为及时把握民间借贷发展动态,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对河北省民间借贷情况进行调研.本文从省内民间借贷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民间借贷法律的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便使民间借贷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 键 词:引导;民间借贷;法律框架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教育厅指导课题“支持和引导我省民间借贷的法律框架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SZ121006)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支持和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的法律框架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3月6日
民间借贷是指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在个人和非金融企业主体间直接进行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金融交易行为.相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较以往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在补充正规金融、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要、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和2012年宜信公司发布的《2011年小微企业调研报告经营与融资》报告说明,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民间借贷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也日渐加深,河北省也不例外.然而,我国正规金融一直处于垄断地位,民间借贷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民间借贷法律化、阳光化已是大势所趋.国家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以规范、保护并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创建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并对借民间借贷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如高利转贷、集资诈骗、高利借贷赌博等进行法律制裁,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一、河北省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随着河北省经济的日益发展,民间借贷也愈来愈活跃.从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来看,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民间借贷规模变化.调查显示,河北省2012年民间借贷额增幅明显.以往的民间借贷多用于家庭“救急”,因此借款数额比较少,且很少约定利息.而当前的借款款项多用于“投资”,故此类款项的数额与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提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万元的借款数额比比皆是,且基本明确约定利息,而利率则大体为月息2%~2.5%左右,更有甚者以种种隐性手段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据统计,2012年前三季度,仅唐山路北法院受理的19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标的额为上百万的案件就有65件,约占收案总数的33%.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变化.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多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形成借贷关系相比,当前借贷关系的成因明显呈多样化.一方面城乡居民个体民间借贷的目的,已从满足应急消费为主转向以盈利为主.自然人家庭生产经营性借款占比不断提高,反映了随着人均收入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家庭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消费、看病、上学等日常开支;另一方面企业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仍是融资难.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太大,门槛太高,手续繁琐.因此,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变化.从总体上看,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上升明显,自然人借贷利率变化不大.城乡居民个人因生活急需而进行的借贷为零利率.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借贷以及企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主要是受近两年货币紧缩政策的影响.调查显示,企业间借贷金额越大、期限越短、利率越高.
二、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快速膨胀起来,河北省也不例外.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迅猛发展,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制度保护,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这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区域经济金融产生不利影响.
(一)民间借贷尚未有法律保障.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规范,使得民间借贷风险难以控制,出现一些借款人钻法律的空子,恶意逃避债务.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且以司法解释为主;另一方面是已有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另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更是处于空白.
(二)民间借贷尚无有效的监管.目前,国家尚未形成对民间借贷制度性的调查统计制度,央行只是对民间借贷进行监测,银监部门没有能力对民间借贷监管.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不明确,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对象集中于对申请主体的审查,忽视对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的分析;监管力度侧重于正规金融;监管内容重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监管服务上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足够的融资信息帮助和融资指导,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这不仅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且会滋生高利贷或非法集资甚至诈骗等非法行为,而且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从而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三)民间借贷出借人的风险意识不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会严格执行审查制度,而民间借贷出借人缺乏金融风险意识,借贷手续简单,也不具备审查的专业手段,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另外,借贷双方责权意识较弱,在还款及收款方面常常很随意,推迟还款、提前收款等行为时有发生,容易产生民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部分出借人会通过暴力收回借款,聘请吸毒人员、艾滋病人或涉黑团伙代为收取债务,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从而使矛盾升级,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
三、规范民间借贷,建立河北省民间借贷法律对民间借贷来说,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引导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优化法律环境,从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河北省民间借贷的发展也不例外.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各种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不成体系,专门法律规范缺失,法律之间系统性、协调性考虑不足,司法实务中指导性不强,执行操作难度大,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建立规范河北省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
(一)制定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只有明确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才能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环境,才能使民间借贷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河北省应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民间借贷法律细则,主要从放贷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来进行规范.要制定民间借贷法律,首先需要界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区分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应明确如下判断标准:1、两者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明确的,一般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急需资金,而非法民间借贷目的多为非法获利.2、两种行为的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范围,如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业务伙伴等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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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力度.将民间借贷纳入征信系统有其必要性.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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